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121号
申请人:武某某,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隆湖交警大队,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创业路1-5号。
申请人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隆湖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64020029001143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期间,申请人武某某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武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