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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9号

2024-01-31 16:47来源: 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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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9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新区科技信息中心7楼。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2),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1985年9月14日进入原宁夏炼铁厂工作,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炼铁厂合同制工人,原宁夏炼铁厂属于冶金行业,被分到高炉车间,卷扬工。本人认为属于特殊工种。到2023年6月已满55周岁,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市人社局不予批准,并下发《关于不予杨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本人对此不服,所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3日,杨某某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市人社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经对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杨某某,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宁夏炼铁厂合同制工人,依据档案中的《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记载,1985年10月至1998年1月其从事工种卷扬工,卷扬工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经2023年10月7日市人社局第八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理由。1.档案材料中,1987年5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87年11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90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1991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九九0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1993年7月《职工晋级增资审批表》、1994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5年1月《宁夏焦化炼铁总厂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并轨审批表》和1998年1月《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记载其从事卷扬工。经核对《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等相关文件,卷扬工不属于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2.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郝某亮等15人,经核查档案和系统,郝某亮,精整工,1997年10月退休;殷某礼,炉前工,2004年9月退休;赵某昌,称量车工,2022年6月退休;段某玲,称量车工,2016年9月退休;杨某,煤气分析工、取样工,2010年5月退休;董某红,天车工、高炉水泵,2015年1月退休;王某昌、刑某英、严某花、谢某卫四人系统查不到相关退休人员信息;谢某杰、郭某强、张某兰三人只有在职参保人员信息;刘某国因系统中重名的人太多无身份证号码无法核查;周某娟为原石嘴山市磷肥厂退休职工。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第二条:“(三)加强退休法规政策适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退休条件、工龄认定等政策规定。严禁随意扩大提前退休企业、人员范围,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范围限于国有企业(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其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办理提前退休,但进入非国有企业后,不再执行特殊工种政策规定。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等形式认定。”杨某某提供的15名人员信息,并没有按照卷扬工审批退休。3.杨某某的相关审定结果经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发送短信告知,公示期间可以对其从事的特殊工种及年限进行反映和申诉。2023年10月16日,杨某某签收了《石嘴山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通过意见书》(编号025)后,本人提供的工资表、奖金表和说明,市人社局到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原宁夏炼铁厂因破产改制、设备、厂房更新无法核查卷扬工的相关工作环境、工艺和生产情况。综上,我局以杨某某原始档案材料中《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为依据,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行政法规准确,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3日,申请人杨某某向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经对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杨某某,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宁夏炼铁厂合同制工人,依据档案中的《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杨某某自1985年10月至1998年1月从事工种为卷扬工。

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八次职工退休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申请人杨某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相关审定结果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杨某某签收了《石嘴山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通过意见书》(编号025)。

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2)。

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杨某某不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2)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等相关文件中,卷扬工工种不在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2)、《宁夏焦化练铁总厂奖金发放明细表》、《工资表》;被申请人提交的《人社快办业务受理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宁夏石嘴山市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1987年5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87年11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90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1991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九九0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1993年7月《职工晋级增资审批表》、1994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5年1月《宁夏焦化炼铁总厂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并轨审批表》、1998年1月《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关于对2023年9月申报提前退休人员会议审议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石嘴山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未通过意见书》(编号022)、《送达回证》、《个人说明》、郝某亮、殷某礼、赵某昌、段某玲、杨某、董某红退休档案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中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有权作出不予批准提前退休的决定。

根据1987年5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87年11月《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1990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审批表》、1991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九九0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1993年7月《职工晋级增资审批表》、1994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营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1994年10月《宁夏一九九四年部分地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5年1月《宁夏焦化炼铁总厂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并轨审批表》、1998年1月《宁夏企业原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转化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审批表》的档案内容记载,申请人杨某某从事工种为卷扬工。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等相关文件中,卷扬工工种不在原劳动部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杨某某主张“本人于1985年9月14日进入原宁夏炼铁厂工作,经石嘴山市劳动局招收为原宁夏炼铁厂合同制工人,原宁夏炼铁厂属于冶金行业。被分到高炉车间,卷扬工,本人认为属于特殊工种”的理由在其档案中并无记载有关被分到高炉车间、卷扬工的情况。

经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档案和系统,申请人杨某某提出的郝某亮为精整工于1997年10月退休,殷某礼为炉前工于2004年9月退休,赵某昌为称量车工于2022年6月退休,段某玲为称量车工于2016年9月退休,杨某为煤气分析工、取样工于2010年5月退休,董某红为天车工、高炉水泵,于2015年1月退休,王某昌、刑某英、严某花、谢某卫四人系统查不到相关退休人员信息,谢某杰、郭某强、张某兰三人只有在职参保人员信息,刘某国因系统中重名的人太多无身份证号码无法核查,周某娟为原石嘴山市磷肥厂退休职工。以上人员并没有以卷扬工退休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1号)的文件规定,申请人杨某某从事的卷扬工不属于原劳动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且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决定书前依法保障了申请人杨某某申辩等权利,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决定书》(编号012)

申请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12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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