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114号
申请人:宁夏某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正义路南、高速公路东。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7楼。
第三人:朱某某,女,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申请人宁夏某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N6402002023161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宁夏某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宁夏某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