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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10号

2023-12-11 16:22来源: 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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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0号

申请人:关某某,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系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申请人关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环公开答复〔2023〕第 号)不服一案,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2.请求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8月31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作出〔2023〕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公开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予以答复。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在2023年9月11日作出的没有文号的《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对此,申请人不服。认为该答复书没有依据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答复书的答复内容为“经答复人调查核实,石嘴山市生态环 境局并未针对该违法行为对关某某进行行政处罚,也未拉走或处置过申请人关某某所述的5000吨煤泥,申请人关某某所述的5000 吨煤泥经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鉴定为煤矸石,系被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拉走统一存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答复人不掌握。”被申请人这样的答复显然是在推卸责任。2019年至2022年申请人在平罗县崇岗镇租赁李某某煤场进行晾晒配煤。2020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石环责改字〔2019〕2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6月27日中午,被申请人派遣三台装载机和二十多辆四桥运输车将申请人的5000吨煤泥拉走。2021年6月15日,平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作出《关于关某某返还煤泥申请的答复》,对于拉走煤泥的事实认可,但认为不是煤泥是煤矸石。申请人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所有的5000吨煤泥进行了处理(附证据清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5000吨煤泥进行处置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石环责改字〔2019〕2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事实是:2020年6月27日中午,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反而派遣三台装载机和二十多辆四桥运输车将申请人的5000吨煤泥拉走。被申请人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足以证实其掌握申请人5000吨煤泥的情况。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2020年6月28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该决定书的编号却是石环责改字〔2019〕205号,明显属于造假行为指鹿为马混淆是非。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5000吨煤泥进行了处置,被申请人以“答复人不掌握”为由,并且没有说明理由就进行了答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没有编制文号。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明显在推卸责任,请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在期限内作出申请人“5000吨煤泥去了哪里”的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19〕205号)、《关于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及经营户清理整顿的通知》、《关于关某某返还煤泥申请的答复》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书面答复称:2023年9月1日,答复人在收到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3〕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针对申请人关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调查,经核实,答复人并未对申请人关某某所述的5000吨煤泥进行处置,其所述的5000吨煤泥经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鉴定为煤矸石,系被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拉走统一存放的,因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已注销,经查询其举办单位为平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因此,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及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作出了石环公开答复〔2023〕第 号《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向申请人关某某告知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向其说明了理由,同时,向申请人关某某告知了平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相关信息。综上所述,答复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关某某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相信人民政府定能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环公开答复〔2023〕 号)、《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印发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及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2019年度环保整治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19〕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27号)、《关于印发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环保整治暨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19〕8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19〕205号)、《关于关某某返还煤泥申请的答复》、《答辩状》、《企业查询信息》、《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80号)、《行政裁定书》(2021)宁8601行初850号、《行政裁定书》(2022)宁01行终11号、《行政裁定书》(2022)宁行申210号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关某某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平罗县工业园区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提供2020年6月27日中午11点30分查扣处置本人租用李某某煤场晾晒的5000吨煤泥的真实有效的行政行为决定书(申请人5000吨煤泥去了哪里)。

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环公开答复〔2023〕第11号),答复内容为:关于“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工业园区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提供2020年6月27日中午11点30分查扣处置本人租用李某某煤场晾晒的5000吨煤泥的真实有效的行政行为决定书(请书面答复本人5000吨煤泥到哪里去了)”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规定,现予告知。

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关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环公开答复〔2023〕第11号)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公开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予以答复。

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答复内容为:2023年9月1日,答复人在收到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3〕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针对申请人关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调查,经核实,答复人并未对申请人关某某所述的5000吨煤泥进行处置,其所述的5000吨煤泥经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鉴定为煤矸石,系被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拉走统一存放的,因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已注销,经查询其举办单位为平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因此,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及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作出了石环公开答复〔2023〕《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向申请人关某某告知了其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向其说明了理由,同时,向申请人关某某告知了平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相关信息,于2023年9月20日向申请人关某某送达。

另查明,2019年,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19〕205号),载明“该厂地煤泥擅自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厂区地面未硬化,浮尘较厚,车辆作业时容易产生扬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6月28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0年6月26日,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环保整治暨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加盖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公章)、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联合对申请人关某某作出《关于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及经营户清理整顿的通知》载明:你单位需“两断三清”的设备及原料包括“5000吨煤泥”等内容。

2021年6月15日,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关某某作出了《关于关某某返还煤泥申请的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核实,在环境综合整治阶段,由于你处煤矸石(固废)无法清理,已严重影响煤炭集中区环境综合整治进程,后经整治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后,你仍不能将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全部完成苫盖并按照约定时间清理完毕,导致扬尘问题严重。为有效防止扬尘产生,煤炭集中区自行购买防尘网对其进行苫盖,待你及时清理,由于防尘网易损坏,前后多次投入人力、财力更换防尘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环境综合整治期间已对你处地面附着物进行采样、核量、公证,你所述的煤泥经检测属于煤矸石。对此,你方申请事项与实际不符。”

经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https://www.cods.org.cn/),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经营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到2023年7月10日,状态为注销。举办单位为平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再查明,申请人关某某于2021年11月10日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二被告违法处置原告5000吨煤泥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5000吨煤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宁8601行初8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关某某的起诉”。申请人关某某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宁01行终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事后,申请人关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宁行申2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关某某的再审请求”。其中(2021)宁8601行初850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人关某某诉称“2020年6月26日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向原告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之前清理完毕现场堆放的5000吨煤泥,但2020年6月27日被告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就将原告的5000吨煤泥强制拉走”。

上述事实,有《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石环公开答复〔2023〕 号)、《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印发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及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2019年度环保整治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19〕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27号)、《关于印发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外围环保整治暨平罗县崇岗镇煤炭集中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19〕8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19〕205号)、《关于关某某返还煤泥申请的答复》、《答辩状》、《企业查询信息》、《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80号)、《行政裁定书》(2021)宁8601行初850号、《行政裁定书》(2022)宁01行终11号、《行政裁定书》(2022)宁行申210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不当所引发的行政复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关某某主张的5000吨煤泥依据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205号)和《关于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散乱污”企业及经营户清理整顿的通知》以及《关于关某某返还煤泥申请的答复》中所记载的“煤泥”内容所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同时,根据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宁8601行初850号《行政裁定书》中关于申请人关某某诉称“2020年6月26日被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向原告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之前清理完毕现场堆放的5000吨煤泥,但2020年6月27日被告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就将原告的5000吨煤泥强制拉走”的内容来看,关于申请人关某某主张的5000吨煤泥强制拉走的单位为平罗县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及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作出了石环公开答复〔2023〕第 号《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关某某主张《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没有编制文号,虽然没有编制文号且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要求,但不是法定撤销的情形。建议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要求出具的信息答复书进行督促整改。

综上,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石环公开答复〔2023〕第 号)《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石环公开答复〔2023〕第 号)《关于关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

申请人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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