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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09号

2023-12-11 16:20来源: 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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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09号

申请人: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火车站东、平石路西。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系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申请人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石环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一案,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环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依法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处罚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从而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不清。2023年2月16日15时20分许,车牌号为宁BF32**新凯小型轿车前往申请人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因申请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该车辆驱动型式4×2后驱标注为全时四驱,随后进行相应检测。这也是引发本次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但被申请人并未查明基本事实来龙去脉,仅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对申请人予以了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任何处罚都要查明基本的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而并非一味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的报告不实,就直接进行处罚,而缺乏考虑申请人的报告不实的原因和情节,没有做到综合全案去考虑,直接对申请人处以11万元的巨额罚款,明显没有做到公正,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了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情形,但申请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1.申请人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申请人并未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法律中规定的伪造,是主观上具有伪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行为。同时,出具虚假报告也体现出行为人通过主观故意的心理而出具虚假内容。上述两种方式不仅体现了主观违法的故意,还体现了行为人故意的同时具有恶意。结合实际情况,申请人并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意思表示,在处罚听证阶段,申请人明确说明了案涉车辆检测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标注,并非申请人故意引导工作人员或者默许工作人员进行伪造,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达到非法的目的。如果案涉车辆排放存在无法检测通过的情况,与申请人串通伪造相关的数据,才能显示申请人具有主观的故意,但是通过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了解,案涉车辆于2022年在铭瑞汽车检测、2023年8月在祺瑞汽车检测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均为合格,因此该车辆的排放并不存在任何的问题,我公司没必要通过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规避相应检查,很明显就是操作失误导致的。2.申请人对失误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之前已作出处理。在被申请人处罚之前,申请人已于2023年4月份对操作失误的工作人员通过考核认为该员工不能持续满足我公司上岗条件而辞退,本案的事件发生在该员工工作期间。2023年7月4日,申请人作出了《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自查报告》,在报告第“3-3”中提出,近年来,因新冠病毒疫情出现、同行增加、标准升级、车辆类型广泛等多种原因,导致工作人员更换较为频繁,培训进度无法及时跟进,造成工作人员没有深入的“吃透”行业标准及规范。自查报告早在2023年7月份上报被申请人处,申请人对此也已整改。虽然工作人员失误操作,申请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也可以明显看出,申请人对自身的问题有着清晰的认识并不断地提升和改进,本身并没有恶意篡改检测数据的情形,况且工作人员也仅是工作不熟悉、不熟练导致的,其本人也没有主观违法的行为。另外,申请人自开业以来至今从未出现集中、大量混淆车辆信息情况。这也是被申请人忽略的基本情节问题。3.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并未获取非法利益。申请人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时,是完全按照规定收取了80元的检测费用,这也是基本的市场价。除此之外,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向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索取其他不合理或额外的费用。如若真是帮助案涉车辆进行不法目的的检测,不可能仅收取80元的费用,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况且如前所述,案涉车辆排放情况并没有任何的违法问题,申请人再去伪造或出具虚假报告完全不符合逻辑和合理性。因此,申请人仅收取了80元却承担11万元的巨额罚款,明显令人难以信服。4.申请人作出的检测报告属于不实报告,不属于虚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仅规定了伪造和出具虚假报告的条文规定,但是针对实际情况,并未详细阐述何为虚假。而且该法主要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为主要目的,结合本案,虽然申请人工作人员失误操作导致报告不实,但是该车辆一直检测合格,并没有任何污染大气的情形出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更体现出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当然,在法律没有规定详细内容的,下位法未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申请人对车辆污染物排放检测经过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了检验检测的资质,是否属于虚假检测,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由此可见,申请人的检测报告明显属于不实报告,而不属于虚假报告。综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对虚假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解答,直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明显适用不当。

三、被申请人没有遵循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约束合法限度以内的裁量权的行使。其中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不能过度,作出决定不能过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多种类型,其中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仅是操作失误导致不实报告,本身并不具有太大过错,而且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之前已经开始自查和改正,完全可以通过警告、通报批评或改正违法行为起到教育作用,被申请人直接作出大额罚款,况且疫情过后,百废待兴,企业也正在逐步恢复元气,此时进行大额罚款,与企业的收支差距巨大,也与合理行政原则背道而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石环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并请依法审查复议,为了保护企业经济,一并停止执行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2023〕10号)、《营业执照》《职务证明》、《沈某某身份证复印》。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书面答复称:1.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涉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8月2日,答复人的执法人员在宁夏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上巡查,系统显示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15点20分对宁BF32**新凯小型货车进行检测时,该车辆驱动型式为全时四驱,车辆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宁BF32**新凯小型货车的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该车辆为小型汽车,驱动型式为4×2后驱,燃油类别为柴油,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里机动车排放检验依据的标准:应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2022年8月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编号为233005020011《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检(仪器设备检验部分)、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编号为640200122300705162446002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平罗县铭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编号为6402002023070515142824002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宁夏琪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证。该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听证,根据听证报告内容中主持人意见和建议: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检验结果和出具虚假报告案作出的石环罚听告〔2023〕10号行政处罚程序。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3〕10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为证。

2.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得当。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二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2条:“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初犯且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的罚款,适用法律得当,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3.答复人的主体适格,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详见具体行政行为卷宗材料。综上所述,答复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相信人民政府定能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2023〕10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审核表》、《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3〕10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授权委托书》、《何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机动车(适用于挂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才(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明》、《关于未按要求检测车辆的情况说明》、《检测业务培训记录》、《检测业务培训签到表》、《照片》、《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自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日10时10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某勇(执法证编号:305353150**)、李某佳(执法证编号:305353150**)依法对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1条10吨、1条13吨柴油混合检测线正在运行,配套的移动式监控设施正在运行,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平台联网。执法人员现场抽调了宁夏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上历史记录及企业相关记录台账。系统显示,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16日15点20分对宁BF32**新凯小型汽车进行检测时,驱动模型式为全时四驱。车辆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执法人员调取该车辆登记信息为小型汽车,驱动型式为4×2后驱,燃油类别为柴油,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里机动车排放检验依据的标准,应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现场检查全程由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经理何某陪同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时,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机动车(适用于挂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明》等证据材料。

2023年8月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某勇(执法证编号:305353150**)、李某佳(执法证编号:305353150**)依法对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经理何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载明:“在2023年2月16日15点20分对宁BF32**新凯小型货车进行检测时,我公司外检员对该车判定为全时四驱车辆,采用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测。在外检过程中由于我公司外检员刘月观察该车驱动型式为全时四驱,登录员李源按照全时四驱登录该车,系统默认为不透光烟度法检测。经核实,该车为后轮驱动,根据我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里机动车排放检验依据的标准,该车应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

2023年8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认为:执法人员现场抽调了宁夏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上历史记录及企业相关记录台账。该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车辆驱动型式为4×2后驱,燃油类别为柴油,该公司资质认定书附表里机动车排放检验依据的标准,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现场检查记录显示:2023年2月16日15点20分对宁BF32**新凯小型汽车进行检测,该车驱动型式为全时四驱,燃油类别为柴油,车辆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四)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五)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处理建议为1.责令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建议对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的罚款。

2023年8月15日,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向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关于未按要求检测车辆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关于未按要求检测车辆的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8月2日,由市局领导带队到我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我公司有辆宁BF32**的小型柴油皮卡车于2023年2月16日在我公司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车辆基本信息应为4×2后驱后驻,应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但报告单中该车辆驱动类型录入为4×4全时四驱,采用了不透光烟度法检验。查看视频回放,发现该车当时由外检员刘月进行外观检查,因为当时疫情期间,部分员工先后出现病症,导致当时人员紧缺,未把该车基本信息核实清楚,导致登录员录入车辆信息时出现误录入为4×4全时四驱,而且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对该车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单。”等内容。

2023年8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向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书面送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3〕10号),于2023年9月12日组织了听证会。

2023年9月2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2023〕10号)并书面向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送达。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2023〕10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审核表》、《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3〕10号)、《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授权委托书》、《何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机动车(适用于挂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明》、《关于未按要求检测车辆的情况说明》、《检测业务培训记录》、《检测业务培训签到表》、《照片》、《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自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石环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测,发现了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经理何某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未按要求检测车辆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均能证实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证据充分。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认为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属于不实报告不属于虚假报告,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严谨对车辆进行检车并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测报告,其工作人员失误对车辆检测出具错误的报告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虚假报告,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石环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适用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二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2条:“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初犯且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得当。

3.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石环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收集合法,并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的意见,保障了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相关权利。

综上,申请人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石环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停止处罚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石环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石嘴山某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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