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6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61号
申请人:李某某,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39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仲武,系该区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惠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某某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已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某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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