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24号
申请人:龙旭,男,汉族,1998年1月3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南路八一小区190-1-501号。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方波波,系该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不罚决字〔2023〕10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龙旭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龙旭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