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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24号

2023-04-21 16:53来源: 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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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24

申请人:龙旭,,汉族,1998年1月3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南路八一小区190-1-501号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方波波,系该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不罚决字〔2023〕10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龙旭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龙旭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3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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