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16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16号
申请人: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金晶路以北、湘江街以南、世纪大道以西、团结以东。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新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行政中心科技信息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建林,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Y6402002022085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