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1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12号
申请人: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武口区长盛办事处煤炭中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谢增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朝阳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郑建军,职务为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环大罚字〔20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月28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宁夏天宝炭素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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