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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0号
时间:2023-03-22 15:20 来源:石嘴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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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0

申请人:刘增江,男,群众,宁夏天地奔牛集团职工,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静,宁夏力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

法定代表人:马建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冰,系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辉,系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3日作出N64020020230823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的N64020020230823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对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N64020020230823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2022年10月1日0时02分,申请人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2 年10月26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作出认定,仅仅证明2022年10月1日0时02分申请人发生了交通事故。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为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显然,此处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明确本人是否不存在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共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并没有“无法判定”这一类型。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并未排除在认定工伤之外,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工伤保险立法目的之核心要义,在于对受伤害的劳动者进行工伤救济与补偿。工伤认定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因本次事故造成申请人重型颅脑损伤,随着时间消耗,现申请人的右眼视力严重下降,精神也经常混乱,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高压氧治疗,后期仍需要巨额的医疗费。如果将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受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结果,这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离。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从受伤害的劳动者救济与补偿优先的立法目的出发,对本次事故责任作出判断。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的决定明显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刘增江于2022年10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欠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申请人告知补正。第三人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包括事故报告、劳动合同、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人许某某、吴某的证言等。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许某某、吴某进行调查。在调查核实后,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根据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在2022年9月30日上中班,下班签退时间为凌晨十二点。下班后,申请人骑电动车回家,在一厂公路与110国道路口处,与电子警察杆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640202120220000175号)载明:2022年10月1日0时02分,刘增江驾驶大武口88703号“小刀”牌电动二轮车,沿大武口区一厂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10 国道路口处,与110国道与一厂公路路口东南侧电子警察杆发生碰撞,致刘增江受伤……。被申请人的调查笔录中载明:我当时看到电动车在杆子下面倒着,推测他可能撞到杆子上了。因为杆子上的灯特别刺眼,他可能没看到所以撞到杆子上了。我们自己过的时候也觉得那个杆子上的灯太亮了,需要低一下头才能过……。被申请人通过调查核实综合认为,申请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因自身行为导致,申请人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被申请人不予认定申请人此次为工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依法予以驳回申请。

第三人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刘增江是我公司第一加工分厂的职工,担任车工工作。2022年9月30日凌晨十二点左右下班时骑电动车,在一厂公路与110国道路口处,与电子警察杆发生碰撞,本次事故造成刘增江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脑疝等,住院治疗了49天,截止目前还在家休养。事故虽由刘增江本人行为导致,但在事故发生时,已是后半夜天色黑暗(当天为阴历初五),路口施工道路弯道处由宽变窄,且该电子警察杆位置离路边较近,其辅助灯光光线过强,经过时瞬时致人眼盲,导致前方产生视野盲区,行驶中肉眼不易分辨杆体。

刘增江并非主观故意导致事故发生,而是因为客观环境影响造成该起事故,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提到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并未认定事故中刘增江负主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的情形,并未排除在认定工伤之外。

综上,天地奔牛作为国有企业,始终秉持“利于社会,泽于员工”的企业宗旨。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通过寻访人证、核实现场情况等,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应予认定工伤。恳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刘增江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申请人刘增江此次受伤为工伤。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刘增江系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加工分厂职工,从事车工工作。申请人在2022年9月30日上中班,下班签退时间为凌晨十二点。下班后,申请人骑电动车回家,在一厂公路与110国道路口处,与电子警察杆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640202120220000175号)认定:2022年10月1日0时02分,刘增江驾驶大武口88703号“小刀”牌电动二轮车,沿大武口区一厂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10 国道路口处,与110国道与一厂公路路口东南侧电子警察杆发生碰撞,致刘增江受伤……。但无法查实刘增江驾驶大武口88703号“小刀”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成因。2.申请人刘增江于2022年10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欠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申请人告知补正。3.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供事故报告、劳动合同、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人许某某、吴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4.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许某某、吴某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刘增江所受伤害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于2023年1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出院证》、《疾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刘增江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765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讫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石人社伤险字〔2022〕7651号)、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报告、许勤功等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许某某调查笔录、吴某调查笔录《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N40200202308234)及送达回证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系交通警察部门的法定职责,当交通警察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时,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此外司法机关可在相关的司法案件中以裁决的方式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但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调查事实的职责,但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职能,被申请人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以其调查的结果认定申请人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显然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违反了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的基本原则。因此,其作出的编号(N4020020230823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

撤销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N64020020230823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刘增江、第三人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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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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