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号
申请人: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正谊路北、青年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琦,石嘴山市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马建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冰,系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辉,系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刘菲,女,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代理人:翟伟,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月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认定刘菲不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刘菲发生工伤的经过不是事实。申请人备有通勤车,员工下班后都可乘坐回家,安全经济,但第三人刘菲却在20时30分打卡下班后回到公司的员工宿舍休息,直至21时30分才叫了出租车准备离开公司,做为一名年轻单身女性,如果着急回家应当乘坐当天20时40分的通勤车回家,若真如其本人所说没有赶上通勤车,也应当在下班后最短的时间内呼叫出租车回家,而其却在下班长达一个多小时后才打车回家,申请人认为刘菲离开的时间已经超过正常下班回家的时间,且公司给职工提供住宿,通过时间看第三人刘菲已经留宿在公司,后又在深夜打车离开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本案中,刘菲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打卡下班一个多小时以后,并不是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且交通事故的地点只是回市区的必经之路,并非刘菲必然的回家之路。其离开公司的时间及出租车的行驶路线并不能完全确定为下班回家途中,故其受伤亦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及刘菲考勤表一份。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第三人刘菲于2022年8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8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举证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等,申请人不认同该事故为工伤。被申请人于9月22日、9月27日,分别对申请人的员工武某某、田某某、王某,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同车乘客褚某某进行了调查。10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根据证据材料可知:第三人刘菲在2022年4月16日上白班,下班签退时间为20时30分。下班后,刘菲在公司门口和褚某某一起等待出租车准备下班回家。21时15分左右,司机张某某驾驶出租车到达公司,刘菲与褚某某一起乘车回惠农市区。21时37分左右,出租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刘菲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规定,第三人刘菲虽然是住宿职工,但在下班时间选择任意交通工具回居住地并无不妥。且事故发生地为申请人所在地前往市区的合理路线。故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刘菲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作出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证据及依据。
第三人提交书面意见称:2022年4月16日21时30分左右,刘菲在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门口乘坐出租车下班回家,后于21时37分许发生交通事故,以上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项规定。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职员工证明,张某某的证言,褚某某的证言,刘菲与曹某某电话录音文字记录,刘菲住院病历,均为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1.第三人刘菲系申请人制造部员工,工号为01060569。2.2022年4月16日,第三人刘菲在申请人处上白班,20时30分,刘菲按照规定时间打卡下班。申请人为刘菲等人提供了职工宿舍和通勤厂车,厂车在申请人处的发车时间为20时40分。3.当日,21时30分左右,刘菲在申请人厂区门口乘坐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21时37分许,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刘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菲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4.当日,第三人刘菲住院,入院时间为23时51分30秒,住院治疗19天,刘菲的伤情为:骨盆骨折、骶髂关节扭伤、肾上腺血肿等。5.2022年8月5日,刘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当日依法受理。6.经过调查核实,同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刘菲的伤为工伤。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同时查明: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向刘菲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石人社伤险字〔2022〕4895号);8月8日,被申请人向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石人社伤举证字〔2022〕4895号);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举证;11月1日、12月1日,被申请人分别向刘菲、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送达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刘菲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4895),《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石人社伤险字〔2022〕4895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石人社伤举证字〔2022〕4895号)及邮寄单据,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考勤记录、公司定制公交服务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武某某调查笔录,田某某调查笔录,王某等调查笔录,张某某调查笔录,褚某某调查笔录,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均为复印件一份)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权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刘菲工伤认定申请表》、考勤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张某某调查笔录、褚某某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刘菲在下班途中受到了交通事故伤害,刘菲对该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其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但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表现在:一是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被申请人受理刘菲申请的时间是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最迟应当为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但实际作出时间却是10月10日,作出时间违法。二是送达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后,送达该决定的最迟时间应当为10月31日,但实际送达时间却是同年11月1日和12月1日,送达时间违法。
申请人认为刘菲不属于工伤,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的理由主要是:刘菲未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回家,不属于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合理时间。刘菲的下班时间是20时30分,离开公司的时间大约是21时30分(出租车司机张某某证明),受到伤害的时间大约是21时37分,前后时间总计大约1小时7分钟。这就是说,刘菲在公司宿舍休息的时间大约1小时,离开公司的时间大约7分钟。因此,将刘菲离开公司7分钟左右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障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目的,也能够为多数人接受。
第二,关于合理路线。申请人主张,交通事故的地点只是回市区的必经之路,并非刘菲必然的回家之路,出租车的行驶路线并不能完全确定为下班回家途中。对此,本机关认为,出租车司机张某某、与刘菲一同乘车的褚某某均证实,刘菲坐车的目的地是惠农区广西路(广场酒街);褚某某还证实,二人准备在该目的地吃拉面后再分别回家,该目的地离褚某某的家近;刘菲的家在惠农区警苑小区,高德地图显示,广西路与警苑小区的距离3公里,坐出租车7分钟可到,因此,刘菲的家与广西路的距离也不远。这表明,刘菲下班经广西路回家,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
综上,本机关认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虽然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事宜,但不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亦未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影响,被申请人应在今后工作中改正上述瑕疵。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Y640200202206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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