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4〕57号
宁夏滨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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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夏平罗县工业园区规划区(经三路以西、纬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伟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发酵车间共4条发酵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废气配套氧化炉(50t/h)焚烧处理后再经双碱湿法脱硫设施正在运行,蛋白饲料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1套布袋除尘器及2级气体洗涤塔正在运行,你公司蛋白饲料车间部分窗户敞开,蛋白饲料车间2楼设置4台轴流风机排风扇,蛋白饲料车间内异味通过窗户及排风扇排放至外部环境,造成厂区周边存在明显异味逸散。我局执法人员立即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时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15号),要求你公司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15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57号)为证。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会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提到的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建议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涉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作出的(石平环罚听告〔2024〕57号)行政处罚程序。同时我局于10月30日召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
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0.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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