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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04 16:49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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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422

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GTY59P

地  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开发区六站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高空瞭望转办宁夏恒运达综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达)厂房无组织逸散,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恒运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恒运达主体经营者为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祥)。现场检查时吉瑞祥年产3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正在生产,隧道窑烟气收集管道存在破损,致使部分烟气从烟气管道破损处排放至车间,隧道窑生产车间顶部严重破损,生产车间内未建设无组织烟气收集净化设施,导致烟气从车间顶破损处无组织向外逸散;隧道窑焙烧室顶部多个加煤孔未封闭,焙烧室内部烟气从加煤孔向车间排放,排放至车间烟气从生产车间顶部破损处无组织向外逸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0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和询问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年10月15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大环责改〔2024〕43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5、承租合同,用于证明宁夏恒运达综合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关系及出租范围。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用于证明对该企业的规范要求。

7、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张俊烈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吉瑞祥工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4〕27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行为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你公司立即对隧道窑烟气收集管道、隧道窑焙烧室顶部多个加煤孔修补,计划停产后对车间顶破损处重新修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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