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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德渊热力有限公司陶乐分公司)
时间:2024-07-17 09:0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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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2

平罗县德渊热力有限公司陶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NNKL22

地址:平罗县陶乐镇向阳街一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金峰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40蒸吨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监测时间内你公司一台40蒸吨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正常运行,40蒸吨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配套的双碱法脱硫+炉内脱硝设施正在运行。2024年3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平罗大队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经理王金峰送达2024年3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F24007-B)。监测报告内容显示你公司40蒸吨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1.3mg/m³,排放限值为30mg/m³,超出《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13271-2014)0.38倍。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80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ZF24007-B)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2号)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处罚裁量标准: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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