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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占彪)

2024-04-03 17:55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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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1

沙占彪

身份证号码:640204********0013

地址:原宁夏平罗县沙湖有限公司院内空地

当事人:沙占彪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检查时发现:你在原宁夏平罗县沙湖有限公司院内空地,露天堆存、晾晒煤泥约5000吨,且摊平晾晒,未采取密闭、苫盖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场地西北侧1号仓库内正在使用装载机进行配煤作业,未采取任何降尘措施。我局于2024年1月14日对沙占彪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001号)。2024年1月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001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告知了沙占彪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沙占彪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1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沙占彪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电话: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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