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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2024-03-22 10:44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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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02

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74913911N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华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22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预告知全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情况的函》文件要求对你公司碳排放配额履约清缴工作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第二个履约周期欠缴349554tCO2未进行履约清缴。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察)笔录》(20242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3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0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之规定。

我局于20243月12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402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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