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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2024-03-21 15:14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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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环罚〔2024〕13

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CEXD8P2A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原石嘴山矿务局三矿(众信3号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小元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3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惠农区众元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厂区露天堆存煤泥约2700吨,露天堆存的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3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47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22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告〔202413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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