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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

2024-03-21 14:17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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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75

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3958714757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立平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坐标:东经106°27′5″、北纬38°54′45″)区西侧原料堆场露天堆存约2万吨双氰胺废渣,部分采取简易防尘网苫盖,周边浮尘较大,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130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75号)证。你公司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会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提到的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建议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作出的(石平环罚听告〔2023〕75号)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1〕7号)“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拒不改正或2年内再犯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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