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4〕7号
宁夏金盛祥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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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世伟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金盛祥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厂区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储煤仓煤炭筛分设施在2023年12月26日8时、14时、15时多个时间段均正常生产,装机正常作业。2023年12月25日15时,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12月26日15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应急响应,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应急响应要求“停止生产,停止公路运输”的应急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2024〕2号)、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告〔2024〕7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