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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

2024-02-04 16:11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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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84

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694342872K

地址:平罗县精细化工基地(平罗县红崖子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有林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烘干窑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于2023年11月20日由宁夏正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第4季度自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正常。2023年12月3日19时至2023年12月4日11时,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氮氧化物小时值均出现连续超标,最低超标数据为2023年12月3日20时-21时,氮氧化物数据为242mg/m3,最高超标数据为2023年12月4日10时-11时,氮氧化物数据为352mg/m3,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在线监控执行标准为240mg/m3,超标0.47倍。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3〕140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第 4 季度在线监控数据比对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84号)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政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版》“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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