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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顺驰碳素有限公司)

2024-02-04 11:21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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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82

平罗县顺驰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88202782F

地址:平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惠兵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日16时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暨实施生态立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三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2023年12月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3#、4#、6#普煅炉处于停产状态,1#、5#普煅炉正在正常生产,你公司未按照《全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炭素行业落实停产工作。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3〕138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工业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82号)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拒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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