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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武口区工业园区红星机械加工厂)

2024-01-02 15:10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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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332

大武口区工业园区红星机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2MA767CM22T

   大武口区煤机二厂继红村

经营者孙怀敏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工业园区红星机械加工厂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者孙怀敏擅自露天堆存约100铁渣、约200吨碳化硅,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7日)、调查报告(2023年11月17日)、现场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57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3〕33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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