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3〕10号
杨学伏:
身份证号码:640221********0019
地址:平罗县平西路12公里处前进第二砖厂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学伏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大滩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位于前进第二砖厂西北侧的场地(坐标:东经106°23′8″、北纬38°52′10″)露天堆存煤炭约2000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现场有一辆半挂车正在卸煤,一辆铲车正在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3〕30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告知了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10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2、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