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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

2023-06-06 16:44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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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平环罚〔20234

宁夏金海峰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694342872K

地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有林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兰炭烘干设备废气氮氧化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限值。调阅公司兰炭烘干窑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备历史数据和市生态环境局指挥调度中心转办单发现,公司1号2号3号兰炭烘干废气排口氮氧化物先后4次超标排放分别为:2022年12月5日氮氧化物日均值数据超标2023年1月7日8时开始氮氧化物折算值小时数据超标2023年1月7日氮氧化物日均数据超标2023年2月23日0时开始氮氧化物小时数据超标。

2023年2月23日0时开始公司1号2号3号兰炭烘干窑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折算值最高261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40 mg/m³标准值,超标0.08倍。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字〔2023〕4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认定,律师提出“超标仅0.08倍,属较低范围,建议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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