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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2023-05-24 17:51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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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平环罚字〔20239

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57488540XB

地址:平罗县红崖子乡宁夏精细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建军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19日、3月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4#矮烟罩半封闭硅铁矿热炉出炉烟气不能有效收集,导致大量烟气从车间顶部无组织逸散至外环境中。

调取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指挥调度中心问题转办系统发现:2022年12月25日接到调度中心20222536号转办单、2023年2月7日接到调度中心20230159号转办单、2023年2月24日接到调度中心20230251号转办单、2023年2月28日到调度中心20230272号转办单,均为高空瞭望系统发现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存在无组织烟气逸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322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51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字〔20239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2、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5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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