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3〕07号
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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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太沙工业园区山水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静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依法对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1#白灰窑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3月3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ZF23020—B)》送达你公司,监测报告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95.2mg/m³,颗粒物标准限值为200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限值0.48倍。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ZF23020—B)及送达回证、《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23〕1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字〔2023〕07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违法情节一般“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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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