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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

2023-05-12 17:20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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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306

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3597034X5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工业园区平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全义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阳光焦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建成一套湿法熄焦系统,湿法熄焦系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察)笔录》2023年3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2310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字〔202306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建设项目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条,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51601.00元)4.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叁佰贰拾贰元零肆分(¥92322.04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5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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