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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惠农区利昂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

2023-05-12 17:15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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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字〔202329


石嘴山市惠农区利昂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5W4KG8W

地址: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以战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侧位于炭黑车间北侧正在进行新建项目施工,该施工区域新挖掘两个基坑,其中1#不规则基坑(长30米、深3米、宽25米),2#基坑(长50米、深5米、宽13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宁B.76312(绿色翻斗车)正在向2#基坑内转运倾倒电石渣(工业固体废物),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单位负责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施工期间,因管理不善,工人将无处存放的108.72吨电石渣拉运倾倒至2#新挖掘且未采取“三防”措施的基坑内。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4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字〔2023〕29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所需处置费用2.5倍的罚款(因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即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丹  0952-768730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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