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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然尔特鸿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3-05-12 17:11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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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环罚字〔2023〕26号


宁夏然尔特鸿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72ATRXE

地址:惠农区石嘴山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洪宾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1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然尔特鸿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建设的年产9000万块煤矸石砖生产线实际建设两条1200平方米隧道窑2号隧道窑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41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告字〔2023〕26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贰万玖仟肆佰捌拾壹元贰角玖分(¥:29481.29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丹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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