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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3-05-09 16:52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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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字〔202308

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0G1N41

地址:宁夏精细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江升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106车间(坐标:东经106°56′12″、北纬39°1′30″),只建成框架,地表为裸露土地未采取防腐防渗防流失措施。现场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其中吨袋包装废活性炭共计1300kg,吨袋包装废盐共计480kg。吨袋内渗滤液流淌至裸露地面,现场用PH试纸检测,经比测卡比对渗滤液PH值为1,现场存在明显异味。该公司丙类四号库房内未分区贮存,现场堆放危险废物,其中23个吨袋包装废活性炭共计6300kg,1个吨袋包装污泥共计500kg,废润滑油桶每个15kg现场堆放17个共计255kg,废油漆桶每个1kg现场堆放60个共计60kg。库房地面遗撒黄褐色、黑色废盐,废活性炭渗滤液流淌至地面,库房门窗未关闭,现场存在明显挥发性刺激异味。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危险废物总计8.895吨。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3〕14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 18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字〔2023〕08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10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佳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4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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