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字〔2023〕23号
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第四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99916262J
地址:惠农区红果子镇希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彦生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第四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3月5日厂区废水总排口分别出现氨氮日数据超标1.5倍、总氮日数据超标0.56倍现象。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34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字﹝2023﹞23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上30%以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石嘴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户名:石嘴山银行
账号:640200010502300102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