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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

2023-05-04 14:53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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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环罚字〔2023〕18号

石嘴山市惠义冶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750806089W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兰山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惠义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8日,石嘴山市惠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料堆场内露天堆存大量原料硅石未苫盖,地面浮尘较大,铲车在装车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49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字〔2023〕18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初犯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石嘴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户名:石嘴山银行

账号:640200010502300102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4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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