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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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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园区政策
▲对国(境)内外政府、开发区、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在我区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当年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以股权合作形式建设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可按股权比例对开发区分成相应财税。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