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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大礼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之②“税收政策”

2022-06-24 09:05来源: 石嘴山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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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赋予西部地区具备条件且有需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区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政策适用主体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税费减免力度。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将按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关于振作工业经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宁发改产业〔2022〕201号)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 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关于振作工业经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宁发改产业〔2022〕201 号)

延长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

政策依据:(《关于振作工业经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宁发改产业〔2022〕201 号)

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政策依据:(《关于振作工业经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宁发改产业〔2022〕201 号)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或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奖补,对应用“首台套”设备、“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给予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振作工业经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宁发改产业〔2022〕201 号)

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振作工业经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宁发改产业〔2022〕201 号)

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

对投资者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

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党发〔 2018〕 39号)

▲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享受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政策依据:(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 2018〕 39号)

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高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三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暂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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