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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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解读单位 | 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2024年5月13日,石嘴山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日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形势下,石嘴山市原有的《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储备粮管理实际需要,与上位法部分条款要求也不尽一致。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增强储备粮管理法治保障,不断提高石嘴山市粮食储备管理水平,保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衔接统一,根据上位法变化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明确支持政策,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切实处理好当前粮食储备工作中的问题,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石嘴山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
《办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落实中央、自治区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为依据,将最新法律、法规条款吸收、细化,形成《办法》。二是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我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补贴、动用等方面的工作做法,借鉴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采纳各方面意见,提炼总结形成《办法》,进一步强化我市政府储备粮治理体系建设。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安全管理。针对检查发现、调研反映的我市原粮承储主体性质制约、补贴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制度适用范围未能涵盖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储备粮管理等问题,通过制度给予调整和充实,补齐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短板,加强对承储主体的监管,防范潜在的储存安全风险,以保证石嘴山市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三个部分,共九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计划管理、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补贴管理、动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第一部分总则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行主体及相关单位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八章,重点对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储存、轮换、补贴、动用、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管理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第三部分附则对《办法》的时效进行了说明。主要突出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坚持总体要求,搭建储备粮管理体制框架。一是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衔接统一,依据上位法结构框架和规范表述进行修订;二是明确了石嘴山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考核机制,实行市、县(区)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储备粮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承储主体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储存管理,完善储备粮管理计划措施。一是明确石嘴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储备规模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调控需要确定本级储备粮规模;二是完善储备粮品种结构和储备粮质量要求,确保储备粮品种、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三是明确了储备粮储存、轮换管理要求和动用情形,规范了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储备粮轮换要求和动用流程。
(三)夯实保障职责,打牢储备粮管理基础建设。一是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保障粮食储备财政投入相关内容,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应急设施的建设;二是明确市、县(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制度,将相关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保障;三是规范监管行为,明确了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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