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3-01-04
来源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要件之一。节约用水是城市发展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先行区排头兵必行之策。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作为任务之一。石嘴山市于2016年获得“自治区节水型城市”称号,为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顺利推进,编制《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正文共分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节水规划、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一)总则。主要从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节水原则、政府责任、管理体制、水资源配置要求、监督和表彰奖励等方面,规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推动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3.节水原则: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4.政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水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5.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节水型社会。

    6.水资源配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实行统一调配,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综合利用。

7.监督和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于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节水规划。主要对编制节水规划主体部门、节水规划原则、节水规划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节约用水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及石嘴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额,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

(2)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

(3)节约用水指标体系;

(4)节约用水措施;

(5)节约用水实施计划、保障和监督措施;

(6)污水处理回用、咸水、雨洪水利用等;

(7)其他与节约用水有关的事项。

(三)计划用水。主要从计划用水管理、临时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供用水统计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自治区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和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设立了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

1.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自治区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和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2.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建议,按照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依照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户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节约用水。主要从农业节水要求、农业灌溉方式、节水器具及管网建设、节水“三同时”管理、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节水管理、工业循环冷却水使用、再生水水质要求、高耗水行业节水管理、城市再生水利用及绿化节水要求、城市再生水利用及用水设施维护、鼓励水权有偿转让、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2.鼓励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水户实行节余水权的有偿转让。

水资源短缺和地下水超采区域应当调整产业结构,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用水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无用水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解决用水。

(五)保障措施。主要从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节水监督考核、节水宣传、市政用水设施管理和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规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1.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节水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大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投入力度,支持节水灌溉、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

2.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管理权限对取水户的用水情况、节约用水措施等进行考核。

3.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节约用水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节约用水技术规范,加强节约用水技术和节水器具的推广工作。

4.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保障生活、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取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5.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性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六)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七)附则。办法试行期两年。


注:咨询渠道

    电话:0952-3812336

    传真:0952-3951296

    单位邮箱:szsnsk @126.com

    主要负责人邮箱:szszbk @163.com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