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目的
2017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石政发〔2017〕24号),对加强我市储备粮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储备粮宏观调控起到了重要作用,至今已执行5年。
近年来,国务院、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措施,对储备粮数量、质量、仓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储备粮管理、保障民生和粮食安全,对2017年市政府印发的《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创新方式强化管理、严格监管责任,提升市级储备粮管理效能。
二、《办法》修订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宁夏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新时期储备粮管理新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原《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后名称进行了更新,储备粮管理职责重新划定。
二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纳入本办法规范范围。
三是优化市级储备粮规模。将原粮储备规模由按照全市城镇人口每人每天0.5公斤4.5个月的消费量确定,修订为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执行,自治区没有下达计划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将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由按城镇人口计算,修订为按主城区常住人口计算。
四是合理调整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原粮轮换费补贴标准由轮换价差收入上缴财政,轮换价差损失由财政拨补,轮换费补贴每次每吨50元的方式,修订为实行定额包干制,参照自治区补贴标准执行。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由原来的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三项费用补贴改为定额包干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会商确定。
五是明确提出市级储备原粮承储单位不得从事除政策性业务外的粮食经营性业务。
六是细化市级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新增了第十七条粮食储存损耗规定,市级储备原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七是完善市级储备粮收储和轮换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规模提出要求,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新增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档案条款。
八是细化动用管理。动用相关部门作了新调整,增加商务部门。
九是强化市级储备粮管理监管。对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补充。
咨询渠道
电 话:0952—2012368(传真)
单位邮箱:szslswz@163.com
主要负责人邮箱:szslswz@163.com
咨询单位: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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