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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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解读单位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便于有关部门、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2020年,全市建筑行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2起、死亡32人,占全部工矿商贸事故起数的29.36%,其中室内装修工程1起、住宅房屋建筑1起、商业房屋建筑1起、工业企业建筑工程(含安装、拆除)29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做好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一是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及工业企业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二是对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了解释。
(二)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职责。一是明确了应急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协助监督管理职责。二是明确了发改、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管理责任。
(三)规定了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要求。工业企业的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到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的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规定了监管部门及责任主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督内容,建立线索移交和投诉举报制度,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五)规定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主要包括事故企业的报告要求,开展行业调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对事故单位进行通报、责令停工整改、暂停承接业务、暂扣或吊销证照、取消各类评优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六)设定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记入安全生产领域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工程评优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四、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属于工业行业的企业,即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的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是指工业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装修、拆除)、构筑物、工业设备的基础或基座工程(含拆除)。
(三)构筑物:是指其内部不供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比如水塔、独立烟囱、贮水池等。
(四)工业设备基础或基座工程:是指由工业企业依法发包,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设备基础或基座土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