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1-00248 | 文号 | 石政办规发﹝2020﹞1号 | 生成日期 | 2020年03月24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营商
环境投诉举报和调查回应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规发﹝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石中央、自治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调查回应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调查回应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调查回应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是指在企业开办或退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不动产登记、纳税服务、跨境贸易、获得信贷、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市场主体、个人等对具体办事环节、审批服务、执法监督、办事效率等内容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听证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举报
第四条 畅通电话、网络、媒体、走访等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1)电话:可通过市、县(区)两级电话投诉,便民事项投诉也可直接通过12345进行投诉。
(2)网络: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投诉举报。
(3)媒体:对在电视、报纸、网络及新媒体上曝光的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列入投诉举报内容办理。
(4)走访: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定期针对投诉率高的窗口领域开展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列入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办理。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进行营商环境投诉需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调查回应
第七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制,一般实行属地办理原则。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事项,可由县(区)部门提请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调查核实。反映相关单位具体业务不涉及具体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具体责任单位调查办理,由受理部门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举报的,由先受理的部门办理。对投诉举报人反复投诉举报而没有新证据的,受理部门可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人当场提出的投诉,事实成立、情况简单,能够即时处理和解决的,应立即协调处理,并取得投诉人谅解。
第九条 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和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符合受理规定和范围的,及时展开办理或转办,并对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调查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调查核实。查阅相关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向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核实。
(二)沟通化解。与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确认基本事实,交流沟通、化解矛盾,达成共识、消除影响。
(三)提出意见。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涉及事项较多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调查部门可酌情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属转办事项的要告知受理部门由其向投诉举报人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投诉举报人予以反馈。
第四章 督查问效
第十三条 由市优化营商环境调研问效组(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全市营商环境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导、审核和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区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县区优化营商环境调研问效组负责本县区营商环境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导、审核和通报。
第十四条 对确属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执法监管中,存在不文明用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组织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确系体制机制限制、特殊情况等原因造成事项办理困难和缓慢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诬陷、诬告、恶意投诉举报等情况,应对被投诉举报人予以正名、撑腰鼓劲,支持其按照规定进行履职。
第十五条 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和上级转办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信息以及上级通报的相关问题,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组(市政府督查室)积极支持配合,依据有关标准对涉及部门开展考核,并计入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考核。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配合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具体调查承办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故意隐瞒、捏造、歪曲事实损害被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予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4日。
石嘴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承接主体及联系方式
序号 | 承接投诉主体 | 办公地点 | 投诉电话 | 投诉邮箱 |
1 | 石嘴山市营商环境调研问效组(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石嘴山市科技大厦三楼327室 | 2010550 | szsyhyshj@163.com |
2 | 石嘴山市营商环境专项督查组 (市政府督查室) | 石嘴山市行政新区B1-220室 | 2218451 | 2218451@163.com |
3 | 大武口区营商环境调研问效组(区委政策研究室) | 大武口区委202室 | 4699395 | dwkqwdcs@163.com |
4 | 大武口区营商环境专项督查组(区政府督查室) | 大武口区政府2号楼217室 | 2012005 | dwkzfbdcs@163.com |
5 | 惠农区营商环境调研问效组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惠农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 | 3317001 | hnqspfwglj@163.com |
6 | 惠农区营商环境专项督查组 (区政府督查室、发改局) | 惠农区北大街党政综合楼214室、101室 | 3015116 3012218 | hnqzfdcs@163.com huinxm@163.com |
7 | 平罗县营商环境调研问效组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平罗县公共服务大楼三楼 | 6095376 | plzwdt6095395@163.com |
8 | 平罗县营商环境专项督查组 (县政府督查室) | 平罗县行政中心6楼西侧 | 6095031 | 6095031@163.com |
备注:受理投诉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作息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登记表
投诉时间 | |
(单位或个人) | |
联系电话 | |
被投诉单位(被投诉人) | |
投诉具体事项 | |
需要协调解决的请求 | |
有效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 |
营商环境投诉转办单
被投诉单位 | ||
投诉事项 | ||
需要协调解决的请求 | ||
移交部门:
移交人: 年 月 日 | 接收部门:
接收人: 年 月 日 |
营商环境投诉转办单
被投诉单位 | ||
投诉事项 | ||
需要协调解决的请求 | ||
移交部门:
移交人: 年 月 日 | 接收部门:
接收人: 年 月 日 |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调查核实记录表
调查时间 | |
调查人员 | |
具体情况 | |
签字确认 |
(盖章) 年 月 日 |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调查办理结果备案表
投诉人(单位或个人) | |
联系电话 | |
被投诉单位(被投诉人) | |
投诉具体事项 | |
需要协调解决的请求 | |
受理日期 | |
调查人员 | |
调查、处理结果 | |
反馈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