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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3-00020 文号 石政发〔2023〕13号 生成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38)精神,扎实做好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全市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产业转型示范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石嘴山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构建联动体系。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石嘴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统计局、发改委市委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市教体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审批局、税务局,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适时对县(区)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统筹协同作战。经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量大,需要密切协作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经济普查的统筹和安排部署。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动员工作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方面的事项由市教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机构单位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园区企业方面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负责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保障人员经费,奠定坚实基础。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足额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市、县(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坚持依法普查,严守纪律底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五)完善监督问责,确保数据质量。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必须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工作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县(区)要灵活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全市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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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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