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
石政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9—2030年)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前 言
一、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我国渔业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等领域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高,产业体系逐渐完善,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但是,我国渔业发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渔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集中显现;二是传统渔业水域不断减少,渔业发展空间受限;三是水域环境污染依然严重,实现渔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难度加大;四是渔业基础设施落后,保险制度建设滞后,安全保障能力仍显不足;五是渔业法规体系仍不健全,渔政执法力量薄弱,“依法治渔”还需强化。
宁夏渔业按照“突出特色促发展,调整结构转方式,科技支撑强动力,产业经营提效益”的发展思路,有力的促进全区渔业生产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态势,但渔业基础性投入严重不足,养殖池塘年久失修、老化严重,渔业病害频发;良种更新换代速度缓慢,水产良种自繁供应能力不足,质量参差不齐;新技术转化普及率较低,信息化管理水平低,池塘养殖模式和湖泊养殖技术落后,制约现代渔业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匮乏,人才结构老化断层,推广新技术应用服务能力不足;现有渔业企业、专业经济组织、养殖大户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较弱,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跟不上现代渔业发展需求。
石嘴山市以渔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依法管理为保障,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改善渔业基础设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全市渔业取得长足发展。但渔业经济规模和总量偏小,在大农业中比重偏低的现状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态渔业效益较低,休闲渔业起步较迟,以传统渔业为主的发展格局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渔业流通体系薄弱、知名品牌较少,市场开拓能力弱;水产品加工滞后,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渔业保险、农民社会保障等政策体系亟待完善。
二、编制背景
党的十九大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因此现代渔业的发展必须从追求产量、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形式转变为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养殖产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发展和集约化发展上来,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产业发展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石嘴山市水域滩涂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编制本规划。
三、目的意义
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底图,也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对指导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有利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水域滩涂开发利用依法有序;有利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转型发展、换档升级;有利于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订)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5月修订)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3月修订)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10月)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2019年7月)
(十二)《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
二、规范性文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四)《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六)《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农办渔〔2019〕24号)
(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农发〔2019〕1号)
(八)《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8〕17号)
(九)《农业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农发〔2018〕1号)
(十)《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
(十一)《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整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号)
(十二)《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十三)《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业〔2010〕25号)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宁农渔发〔2018〕6号)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养水域滩涂规划编制(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农渔发〔2017〕2号)
(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本)的通知》(宁政发〔2018〕32号)
(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的批复》(宁政函〔2016〕172号)
(十八)《石嘴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本)》(石政发〔2018〕64号)
(十九)《石嘴山市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石政办发〔2017〕106号)
(二十)《石嘴山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石党办发〔2017〕17号)
(二十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19〕27号)
(二十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星海湖水体达标方案(修订版)的批复》(石政批复〔2019〕5号)
三、相关标准规范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三)《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
(五)《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六)《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九)《稻田养鱼技术规范》(SC/T1009—2006)
(十)《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1135—2017)
(十一)《无公害食品稻田养鱼技术规范》(NY/T5055—2001)
(十二)《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
(十三)《水库鱼产力评价标准》(SL563—2011)
(十四)《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31号)
(十五)《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46号)
(十六)《水域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9号)
第三节 目标任务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9—2030年,规划基期为2018年。
二、规划目标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市”发展战略,科学编制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设定发展底线,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发展设施渔业、生态渔业、休闲渔业等,提高现代渔业发展水平,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谐统一。
至规划期末,全市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面积201893公顷(302.84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为14080公顷(21.12万亩);限制养殖区域面积16414公顷(24.62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4331公顷(6.50万亩 );养殖区域面积6473公顷(9.71万亩),养殖水域面积5057公顷(7.59万亩)。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划定各类养殖功能区
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保护合法养殖水域,优化养殖发展布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合理安排养殖生产。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养殖区内的渔业养殖生产,控制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方式。
(二)提升水产养殖业水平
以“提质、增效、生态、安全”为目标,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调整渔业生产结构,积极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养殖;大力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和渔业高产高效健康养殖、大水面生态养殖等技术,开展设施渔业建设工程;发展集餐饮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垂钓为一体的休闲观光渔业,全面提升水产养殖业的整体水平。
第四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按照水域滩涂的区位、资源和环境等自然属性,结合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水产养殖产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科学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区域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科学编制规划。
二、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
按照新时代、新思想的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以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为根本指导方针,改善环境质量,提升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三、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优化区域布局,发展生态养殖。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由零星分散养殖向集中连片规模养殖转变,由单一养殖生产经营向生产与休闲旅游相结合的经营方式转变,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四、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要将规划放在区域整体空间布局的框架下考虑,规划编制要与《石嘴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嘴山市空间规划(2016—2030年)》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同时注意与城市、交通、旅游、环保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避免交叉和矛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节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水域滩涂,包括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利用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和滩涂。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一、地理位置
石嘴山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北部,东跨黄河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邻;西邻贺兰山与内蒙古阿拉善盟隔山相望;南连银川与自治区首府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县交界;北依黄河与内蒙古乌海市相邻,地理坐标为东经105°58′~106°39′、北纬38°21′~39°25′,东西宽约88.8km,南北长119.5km,现辖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二、地质地貌
石嘴山市域内地貌由贺兰山山地、贺兰山东麓洪积扇冲积平原、黄河冲积平原、鄂尔多斯台地四种类型组成,海拔高度最低为1090m,最高为3475.9m,最大相对高差达2385.9m,贺兰山是市域西北部的天然屏障,大部分为风化剥蚀中低山地,局部为侵蚀中高山地,石炭井矿区、汝箕沟矿区等主要煤田分布于贺兰山深处,黄河洪积平原为宁夏平原黄河段最下游,地势较平,为境内主要农业区。
三、水域滩涂类型
石嘴山市地表水水源充足,境内河流、湖泊纵横交错,具有发展水产养殖业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根据水域类型划分,市域内水域滩涂可分为河流、湖泊湿地、池塘、沟渠等四大类。
(一)河流
黄河自平罗县南端进入,从惠农区北端出境,石嘴山段长108km,为石嘴山市的主要灌溉水源。
都斯兔河为黄河一级支流,发源于内蒙古鄂托克旗海流兔八一农场,流经平罗县红崖子乡注入黄河,石嘴山段长9.5km,年径流量1408万m3。
(二)湖泊湿地
全市湖泊面积9781公顷(14.67万亩),主要包括沙湖、星海湖(东平海、南沙海、半岛湾、北龙洲、惠泽海、学海)、瀚泉海、镇朔湖、明月湖、饮马湖、威镇湖、高庙湖、盐湖、惠泽湖、银善湖等。
(三)池塘
全市池塘面积3656公顷(5.48万亩),水产养殖主要集中在平罗县和大武口区。
(四)沟渠
石嘴山市域内沟渠成网,湖泊湿地众多,主要有引黄灌溉渠道、排水沟及大小湖泊等,引黄干渠有唐徕渠、惠农渠两大干渠和第二农场渠、昌渠、滂渠、官泗渠四条支渠。
境内排水沟主要为第三排水沟、第五排水沟、三二支沟、十二分沟、大风沟、大武口沟、汝箕沟、北武当河等。
第二条 自然气候条件
一、水文
市域内天然地表水体主要是黄河,黄河石嘴山段基本情况为平均宽度600m,平均水深2m~4m,最大水深8.6m,河床坡降0.7%;最高洪水位1109.67m,最低水位1086.24m;最大流量5820m3/s,最小流量140m3/s,正常流量1800 m3/s,流速0.34 m3/s ~2.16 m3/s,含沙量53.11 kg/m3~60.10kg/m3。
沙湖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境内,面积3500公顷(5.25万亩),其中沙湖元宝湖面积为1350公顷(2.03万亩),人工河150公顷(0.23万亩),平均湖水深度为2.2m,丰水期可达3m,是宁夏最大的半咸水湖泊。湖面呈月牙形,大致走向为东西方向,沙湖生态旅游区以其独具特色的湖水、沙山、芦苇、飞鸟、游鱼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独具特色的秀丽景观。
星海湖位于大武口区城区东边,面积4300公顷(6.45万亩),其中水域面积约2343公顷(3.51万亩),防洪库容1400万m3,集防洪、蓄水补水、湿地保护、改善生态、休闲旅游等多功能于一体。
第三排水沟是自治区一项集防洪排水、城市治污、沟道整治、城市景观、生态建设为一体的重点水利工程。石嘴山段72.22km,其中:惠农段34.55km、平罗段37.67km,下段设计排洪流量86.24m3/s,最大排洪流量120 m3/s,农田排水流量为2.55 m3/s~31.55 m3/s,有三二支沟、三三支沟两条主要支干沟。
第五排水沟起源于平罗县姚伏镇沙渠村六队的南大湖,排水面积546km2,流经平罗县、惠农区,石嘴山段总长68.7km。河道比降1/5000~1/6000,是石嘴山市沟线较长、排水量较大、排水情况最好的主干沟。
三二支沟始于贺兰县常信乡五渠村,石嘴山段长29.2km,其中:平罗段15.8km、大武口区段13.4km,是第三排水沟系中最大的支沟,控制排水面积21万亩,主要控制第二农场渠及其支干渠中线东干渠之间的排水面积,同时还肩负着沿线以西地段贺兰山山洪排泄和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的收纳。
二、气候特征
石嘴山市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全年日照充足,降水量集中,蒸发强烈,空气干燥,温差较大,无霜期短。春暖而多风、夏热而短促、秋凉而短早、冬寒而漫长,年平均气温8.4℃~9.9℃,年最低平均气温—19.4℃~—23.2℃,年最高平均气温32.4℃~36.1℃,全市年平均降水量183.25mm,年平均蒸发量1755mm,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
三、自然灾害
石嘴山市灾害性天气主要是霜冻、暴雨、冰雹、山洪、大风、沙暴及寒潮,给农业生产尤其是渔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第三条 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一、浮游植物
浮游植物是指在水中以浮游生活的微小植物,通常浮游植物就是指浮游藻类,包括蓝藻门、绿藻门、硅藻门、金藻门、黄藻门、甲藻门、隐藻门和裸藻门八个门类的浮游种类,据统计,石嘴山市水域共有浮游植物8门、39科、61属。其中以硅藻门种类最多为23属,绿藻19属,蓝藻11属,隐藻门2属,裸藻门3属,甲藻门、金藻门和黄藻门各1属。
二、浮游动物
浮游动物是鱼类食物链的重要环节,是水域自然生产力高低的依据之一。据初步统计,石嘴山市水域共有浮游动物29种,其中原生动物8种,轮虫14种,枝角类4种,桡足类2种,介形类1种;底栖动物有点脉粗腹摇蚊、花纹前突摇蚊、结合隐摇蚊、指突隐摇蚊等23种。
三、水生动物
石嘴山市鱼类资源丰富,其中野生鱼类有黄河鲶、鲤鱼、鲫鱼、鲢鱼、鳙鱼、草鱼、雅罗鱼、赤眼鳟、大鼻吻鮈、黄河鮈、麦穗鱼、棒花鱼、泥鳅等;养殖品种有乌克兰鳞鲤、建鲤、彭泽鲫、异育银鲫、团头鲂、大口鲶、革胡子鲶、乌鳢、鳜鱼、黄河鲶、鲢鱼、鳙鱼、草鱼等。
甲壳类主要有青虾(日本沼虾)、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克氏原螯虾、河蟹等;两栖类主要有蛙等;爬行类有龟、中华鳖等;软体动物有螺、蚌等。
四、水生植物
全市水域有水生植物31余种,分属于21科31属,常见的有槐叶草、蒲草、宽叶香蒲、沟草、萍草、锦草、角茨藻、芦苇、水葱、大茨藻、小茨藻、伊乐藻、金鱼藻、轮叶黑藻、马来眼子菜、苦草、竹节草等,这些水生植物多数可作为草食性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的青饲料。
第四条 水域环境状况
一、河流湖泊
黄河:境内黄河干流石嘴山段入境断面和出境断面水质均达到Ⅱ类优。
黄河石嘴山段部分监测项目如下表所示:
表2—1 2017—2018年黄河石嘴山段部分监测项目结果表
断面 | 年度 | pH值 | 溶解氧 | 高锰酸盐指数 | 化学需氧量 | 生化需氧量 | 氨氮 | 总磷 |
黄河石嘴山入境 | 2017年均值 | 7.65—8.65 | 8.9 | 2.8 | 10.0 | 2.2 | 0.223 | 0.09 |
2018年均值 | 7.56—8.28 | 8.7 | 2.1 | 7.0 | 1.2 | 0.12 | 0.04 | |
黄河宁夏出境 | 2017年均值 | 7.6—8.42 | 8.46 | 2.7 | 10.0 | 1.32 | 0.262 | 0.10 |
2018年均值 | 7.88—8.32 | 9.0 | 2.0 | 7.0 | 1.2 | 0.17 | 0.04 |
单位:mg/L
都斯兔河:(乌陶公路桥断面)2018年,主要污染指标为氟化物、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率分别为100%、45%和45%,水质类别为劣V类,属重度污染。
沙湖: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2018年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超标率分别为83%、83%、50%和50%,水质类别为Ⅳ类,属轻度污染。
星海湖:(北龙洲)2018年主要污染指标为氟化物、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率分别为100%、83%、50%、33%,水质为劣V类,属重度污染。(南沙海)2018年主要污染物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氟化物、总磷,超标率分别为36%、27%、27%,水质类别为Ⅲ类。(惠泽海)2018年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氟化物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率分别为58%、58%、50%、17%,水质类别为Ⅳ类。
二、排水沟
“第三排水沟”、“第五排水沟”(石嘴山段)汇入黄河入口:2018年水质为劣V类,属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超标率分别为58%、50%、33%。
第五条 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一、适宜的水文气候为水产养殖业赋予了优越的自然条件
石嘴山市位于我国西北内陆,远离海洋,处于温带季风气候区西部边缘(贺兰山为季风区和非季风区界线)。一年四季中,春暖而风多,气温回升快;夏热而短,较为温润;秋凉而来的早,天气晴爽;冬寒而长,雨雪稀少,全年降雨集中,光照充足,无霜期短,蒸发强烈、空气干燥,年平均降水量183.25mm,降水高值区在西部贺兰山区,降水量在300mm以上,自西向东递减至黄河右岸陶乐台地不足200mm,年内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占全年总降水量73.3%,全市气候特征适宜鱼、虾、藻等生物生长。
二、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为水产养殖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石嘴山市地质、地貌、气候和自然生态环境等生境多样性,孕育了较为丰富多样的水生生物。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为水产养殖业提供了种质资源保障;浮游生物是水生生物食物链的基础,浮游植物的组成以硅藻类、绿藻类为主,浮游动物的组成以枝角类和轮虫为主,给鱼、虾幼体的发育、生长提供了丰富的生物饵料基础。
三、稳定的水域环境为水产养殖业提供了重要的环境支撑
境内水资源丰富,河湖、水库水质稳定,水质状况较好,保证了池塘等养殖用水,随着水域生态环保力度的加强,逐步稳定趋好的水域生态环境为石嘴山市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一、产业发展现状
2018年,全市水产养殖总面积11727公顷(17.59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3656公顷(5.48万亩);湖泊养殖面积8071公顷(12.11万亩),规模水产养殖场(户)62家,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5家,主要在京藏高速公路两侧成带状布局。
已建成以宁夏泰嘉渔业有限公司为龙头的名优水产种苗繁育中心,同时,注册了“沙湖鱼头”“露嘉”“银龙”“枸杞鱼”等系列水产品牌,产品销往内蒙古、甘肃、西藏、青海等十多个大中城市,水产品外销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石嘴山市发挥水域面积优势,着力发展大水面生态养殖,已成为宁夏乃至西北地区独具特色的水产养殖基地,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养殖区域和养殖方式
(一)养殖区域分布
石嘴山市水产养殖主要集中在平罗县,其次是大武口区和惠农区。
大武口区渔业养殖区主要集中在星海镇、明水湖农场等区域。
惠农区渔业养殖区主要分为六个区域:简泉农场水域养殖区,包括简泉农场附近所有水域;燕子墩乡水域养殖区,包括高庙湖、惠泽湖附近水域;红果子镇及尾闸镇水域养殖区,包括下营子渔场、西沟滩渔场附近水域;黄河金岸水域养殖区,包括滨河大道两侧所有水域;礼和乡水域养殖区,包括星火渔场附近水域;惠农城区水域养殖区。
平罗县渔业养殖区主要分为四个区域:城郊地区包括平罗县城郊的明月湖、翰苑湖、明水湖等;国道沿线地区,以109国道、110国道沿线的姚伏镇、城关镇、崇岗镇、高庄乡、黄渠桥镇为重点;沿黄地区包括沿黄河的通伏乡、渠口乡、头闸镇、灵沙乡、宝丰镇等;河东地区包括黄河以东的陶乐镇、高仁乡和红崖子乡。
(二)养殖方式
石嘴山市渔业养殖模式可划分为池塘养殖、大水面精养、大水面生态养殖、设施温棚养殖和稻渔综合种养五种。其中池塘养殖是指利用人工开挖或天然的池塘进行水产经济动物养殖的一种生产方式;大水面精养是根据湖泊条件和水源状况,采取人工投饵的方式进行渔业生产的模式;大水面生态养殖是向湖泊投放鱼种,利用水体天然饵料为主的养鱼方式;设施温棚养殖是通过建造暖房,人工控制养鱼环境,以科学的精养技术,实现鱼类养殖春提前、秋延后,达到稳产高产;稻渔综合种养是一种将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有机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可以实现“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粮渔共赢”。
三、养殖品种及产值、产量
全市主要养殖品种有鲤鱼、鲢鱼、鳙鱼、草鱼、斑点叉尾鮰、团头鲂、河蟹、异育银鲫、彭泽鲫、南美白对虾等。
2018年,全市渔业生产总值5.88亿元,水产品产量5.87万吨,从渔人员人均年收入1.28万元,人均水产品占有量73公斤,名优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5万亩。
四、存在的问题
(一)养殖行业管理相对滞后
苗种、饲料、鱼药等渔需物资质量参差不齐,投入品的经管、使用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在,水产种苗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亟待完善,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二)资金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水产养殖业投入不足,突出表现在基础设施、水产苗种、病害防治、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与快速发展的水产养殖业不相适应。由于企业缺乏固定资产担保抵押,银行融资困难,改造基础设施、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支持,生产经营困难。
(三)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全市渔业生产规模较小,养殖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渔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相对滞后,养殖企业科技创新意识不强。
(四)渔业一二三产融合程度不高
渔业养殖与加工、餐饮、休闲、旅游等新业态融合度较差,产、加、销深度融合不足,渔业与二、三产业融合程度不紧密,层次浅,链条短,附加值不高。
(五)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
大多数渔业养殖户、养殖企业多采用开放式养殖模式,养殖技术不规范,养殖池塘周边农田过量使用的化肥、农药、地膜等农业投入品,以及畜禽粪便和生活污水对养殖水域滩涂造成面源污染,影响水产品生产质量。同时大量养殖尾水不经处理即排入周围环境,对养殖池塘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压力。
第二条 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一、区位条件
石嘴山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北部,东、北、西三面与内蒙古毗邻,南与银川市接壤,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宁东、蒙西两个国家千亿吨级煤田之间,是呼包银兰经济带、宁夏沿黄经济区、宁蒙陕乌金三角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交通发达,距银川河东机场100km,包兰铁路、京藏高速、石银高速、109国道、110国道等贯穿全境。
二、经济总量及产业结构
2018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605.9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0%,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31.44亿元,增长4.4%;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366.47亿元,增长10.0%;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08.00亿元,增长5.4%。三次产业构成为5.2:60.5:34.3。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5391元,增长7.4%。全市实现农业生产总值32.75亿元,比上年增长4.3%,全年粮食产量52.33万吨,比上年增加5.64万吨;水产品产量5.87万吨,下降3.6%。(数据来源于石嘴山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调整方向
围绕原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科学划定各类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结合市域经济发展要求,水产业发展主要方向为:一是抓好养殖环境污染治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二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做好市域内各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建立和完善水产良种繁育场;三是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注重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从苗种、饲料、药物、水质、运输加工等多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四是推广先进科技应用,推广最新养殖技术,加强技术培训,在保质的前提下合理增量;五是加强渔业政策支持,积极完善渔业保险等惠农政策,提高农民养殖积极性;六是突出特色品牌打造,注重品牌塑造与宣传,提升产业附加值。
第三条 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一、发展潜力
(一)政策潜力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渔业发展,相继出台了支持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的系列优惠政策,并把加快渔业发展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二)资源潜力
全市宜渔水域滩涂总面积15059公顷(22.59万亩),其中:宜渔水面面积11727公顷(17.59万亩);可开发利用低洼盐碱地3332公顷(5万亩),宜渔水域滩涂资源丰富,发展生态高效渔业空间和潜力较大。
(三)市场潜力
水产品是人类优质蛋白的重要来源,富含各类氨基酸、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发展水产养殖业可以有效减少粮食消耗、提高优质动物蛋白获取数量,在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国民健康素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水产品的消费比重上升已是大势所趋。
二、发展趋势
(一)水产品产量增速趋缓,水产品质量快速提升
以池塘养殖为主体的水产养殖业,大幅增产潜力不大;今后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装备的更新换代将成为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
(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绿色环保成为主流
水产品质量安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营养型、健康型水产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绿色养殖将成为未来发展方向。
(三)养殖理念变革更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随着绿色产品认证、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深入实施,养殖理念不断更新,养殖方式不断创新,现代水产养殖模式将成为助推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有力举措。
(四)市场需求不断提高,水产业前景广阔
随着水产品加工工艺更新,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名特优新水产品市场需求逐步越大,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三、养殖水域滩涂需求
当前全市水产养殖业发展的主要需求是: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思路,对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和水库公共资源水域等实行禁限养,使水域滩涂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有机结合。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以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因地制宜,依法划定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
(一)加快现代渔业发展
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现代水产养殖体系,通过改善养殖基础条件,积极推进标准化池塘改造、池塘循环水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等,逐步改单一品种养殖为搭配品种养殖、改粗投饵为精投饵、改放养小规格为放养大规格、改重治轻防为防治结合,推广从水产种苗到成鱼养殖一整套标准化生产。完善水产品标准检测手段,提高水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推进健康养殖,加快新型渔业经济发展,拓展渔业产业功能,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延长渔业产业链。
(二)推广名特优新品种养殖
按照“结构调优、规模调大、档次调高、品种调好”的原则,引进推广国内外名特优新品种,全面提升特色养殖、特种养殖在渔业生产中的比重,形成规模效益。强化水产良种理念,提高水产新品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强农民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促进良种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管理,保障水产良种有效供给,促进渔业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养殖水域生态资源优势,形成集养殖、观光、旅游、休闲、垂钓、餐饮为一体的新型渔业产业模式,推动水产养殖与精深加工、“互联网+”、全域旅游等融合发展、绿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四)发挥科技引领作用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发展集约化养殖、环保养殖,开展集成创新。加强科技合作,引进或柔性引进创新人才。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在重点水产养殖区域设立水产病害测报点,发布水产养殖病害预测预报信息,分析病害情况及流行趋势,及时提出科学的预防措施,降低养殖风险。
(五)强化水资源管控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以水定产,发展节水渔业。加大水产养殖水体修复技术和排放水处理技术的推广力度,逐步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实现水产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科学规划发展保水生态渔业、稻鱼、稻蟹养殖模式及微流水生态养殖等,实现水产智能化、生态化健康养殖,水资源高效利用。
(六)提高水产品质量监管水平
尽快把“放心鱼工程”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持续强化监管,主动排查风险,及时破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水产养殖药物的安全管理和投入品管理,从源头控制水产品禁用药的使用,引导广大养殖户科学用药、生态用药,严格控制药品使用量。落实休药期制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的使用,督促渔药经营单位建立经营台帐,完善产品溯源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渔药流通领域的监管。
第三章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一、划分方法
规划中的水域滩涂指石嘴山市域内已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尚未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滩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农渔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水域的自然属性,按照是否允许养殖开发及可承受的开发强度,将境内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边界划定办法
1.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包括一级水源地和二级水源地。
(2)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已审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包括核心区和缓冲区两部分。
(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已审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2.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
(1)河流禁止养殖区:常年不断流的河流水域范围。
(2)湖泊禁止养殖区:保护区之外的其他湖泊水域范围。
(3)湿地禁止养殖区:保护区、湖泊、河流之外的其他湿地保护区范围。
3.公共设施安全区域禁止养殖区。
已划定排水沟道、行洪区、滞洪区保护范围。
4.城镇规划控制区禁止养殖区。
已划定城镇控制区范围。
5.其他禁止养殖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边界划定办法
1.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已划定的各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已审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2.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养殖区。
(1)湖泊限制养殖区:重点湖泊限制养殖区。
(2)滨河大道以西500m限制养殖区:滨河大道(石嘴山段)以西500m范围。
3.其他限制养殖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三)养殖区边界划定办法
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渔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二、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重点开发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适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规划控制区等区域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类型及分布
禁止养殖区是依法设立的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至规划期末,全市规划禁止养殖区域面积201893公顷(302.84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为14080公顷(21.12万亩)。
(一)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划定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域面积154635公顷(231.95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2758公顷(4.14万亩),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养殖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准保护区除外)。
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养殖区域面积28755公顷(43.13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372公顷(0.56万亩),主要分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养殖区
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养殖区域面积23027公顷(34.54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372公顷(0.56万亩),主要为石嘴山市第一水源地、第二水源地、第三水源地、第四水源地、第五水源地、平罗县大水沟水源地。
石嘴山市第一水源地禁养区域总面积643公顷(0.96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止养殖区范围:贺兰山东麓以东、平汝铁路与煤机铁路专线以西、烈士陵园以北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武当池铁弹公路以东、平汝铁路与煤机铁路专线以西、武当路以南、归德沟以北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428公顷;二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以东、武当池铁弹公路以西、烈士陵园以南、武当路以北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215公顷。
石嘴山市第二水源地禁养区域总面积1332公顷(2.00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52公顷(0.08万亩),禁养区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起第二农场渠、南至明水湖农场、北起简泉农场八队,不设二级保护区。
石嘴山市第三水源地禁养区域总面积2054公顷(3.08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320公顷(0.48万亩),禁养区范围:隆湖六分沟以东、三二支沟以西、十五支渠以南、平汝公路以北区域,不设二级保护区。
石嘴山市第四水源地禁养区域总面积689公顷(1.03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包兰铁路以西、红果子车站以南、九零五碱厂以北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277公顷;二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山脚以西、偷牛沟以北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412公顷。
石嘴山市第五水源地禁养区域总面积3179公顷(4.77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包兰铁路以西、麻黄沟以南区域、落石滩李坟坡以北。一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京藏高速以西、麻黄沟以南、落石滩李坟坡以北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2000公顷;二级保护区范围:京藏高速以东(含京藏高速)、包兰铁路以西、麻黄沟以南、落石滩李坟坡以北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1179公顷。
平罗县大水沟水源地禁养区域总面积15130公顷(22.70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110国道以西、西北轴承厂农场以南、园艺场至高沟一带以北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1130公顷;二级保护区范围:贺兰山东麓山脚以西、大水沟流域,二级保护区面积14000公顷。
②备用水源地
划定备用水源地禁止养殖区域面积5728公顷(8.59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主要包括镇朔水源地、头闸水源地、高仁水源地、通伏水源地、罗家园子水源地、燕子墩乡水源地。
镇朔水源地禁养区域面积1379公顷(2.07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为207县道以南,镇朔湖及其湿地以北区域,全部为农垦集团前进农场地域。
头闸水源地禁养区域面积1653公顷(2.48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为东至五排、西至惠农渠、南至头石路、北至六羊五队,范围包含头闸镇东通平、永惠、西永惠3个村及渠口乡六羊村。
高仁水源地禁养区域面积106公顷(0.16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为东至244国道、西至八顷村3组西中心斗沟、南至八顷3组、北至高仁扬水站一支渠。
通伏水源地禁养区域面积191公顷(0.29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为东至通伏7队、西至苗木场、南北皆至四排。
罗家园子水源地禁养区域面积1848公顷(2.77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为贺兰山管理处以东、110国道沿线以西的区域。
燕子墩乡水源地禁养区域面积551公顷(0.82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为京藏高速以东、西永固村八队以西地段、下简路以北区域。
表3—1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养殖区面积统计表
序号 | 功能区名称 | 区域面积 | 水域面积 | 备注 |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
一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 28755 | 43.13 | 372 | 0.56 | |
1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养殖区 | 23027 | 34.54 | 372 | 0.56 | |
1.1 | 第一水源地 | 643 | 0.96 | — | — | |
1.2 | 第二水源地 | 1332 | 2 | 52 | 0.08 | |
1.3 | 第三水源地 | 2054 | 3.08 | 320 | 0.48 | |
1.4 | 第四水源地 | 689 | 1.03 | — | — | |
1.5 | 第五水源地 | 3179 | 4.77 | — | — | |
1.6 | 平罗县大水沟水源地 | 15130 | 22.7 | — | — | |
2 | 备用水源地 | 5728 | 8.59 | — | — | |
2.1 | 镇朔水源地 | 1379 | 2.07 | — | — | |
2.2 | 头闸水源地 | 1653 | 2.48 | — | — | |
2.3 | 高仁水源地 | 106 | 0.16 | — | — | |
2.4 | 通伏水源地 | 191 | 0.29 | — | — | |
2.5 | 罗家园子水源地 | 1848 | 2.77 | — | — | |
2.6 | 燕子墩乡水源地 | 551 | 0.82 | — | — | |
2.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划定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域面积为125144公顷(187.72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1650公顷(2.48万亩)。其中:宁夏沙湖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域面积3141公顷(4.71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1590公顷(2.39万亩);沟口生态林地保护区禁养区域面积771公顷(1.16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60公顷(0.09万亩);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域面积121232公顷(181.85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
各自然保护区情况见下表:
表3—2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面积统计表
序号 | 功能区名称 | 区域面积 | 水域面积 | 备注 |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
一 | 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 125144 | 187.72 | 1650 | 2.48 | |
1 | 宁夏沙湖自然保护区 | 3141 | 4.71 | 1590 | 2.39 | |
2 | 沟口生态林地保护区 | 771 | 1.16 | 60 | 0.09 | |
3 |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121232 | 181.85 | — | — | |
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
划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域面积736公顷(1.10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736公顷(1.10万亩),主要为沙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
划定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养殖区域面积34270公顷(51.41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10933公顷(16.40万亩),主要包括河流禁止养殖区、湖泊禁止养殖区和湿地禁止养殖区。
1.河流禁止养殖区。
划定河流禁止养殖区域面积22654公顷(33.98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6360公顷(9.54万亩),主要为黄河(石嘴山段),其中:黄河(平罗段)禁养区域面积12467公顷(18.70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3500公顷(5.25万亩);黄河(惠农段)禁养区域面积10187公顷(15.28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2860公顷(4.29万亩)。
表3—3河流禁止养殖区面积统计表
序号 | 功能区名称 | 区域面积 | 水域面积 | 备注 |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
一 | 河流禁止养殖区 (石嘴山段) | 22654 | 33.98 | 6360 | 9.54 | |
1 | 平罗段 | 12467 | 18.70 | 3500 | 5.25 | |
2 | 惠农段 | 10187 | 15.28 | 2860 | 4.29 | |
2.湖泊禁止养殖区。
划定湖泊禁止养殖区域面积612公顷(0.92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474公顷(0.71万亩),主要包括饮马湖及周边水系禁养区域面积290公顷(0.44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167公顷(0.25万亩);瀚泉海禁养区域面积322公顷(0.48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307公顷(0.46万亩)。
表3—4湖泊禁止养殖区面积统计表
序号 | 功能区名称 | 区域面积 | 水域面积 | 备注 |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
一 | 湖泊禁止养殖区 | 612 | 0.92 | 474 | 0.71 | |
1 | 饮马湖及周边水系 | 290 | 0.44 | 167 | 0.25 | 饮马湖 20公顷 |
2 | 瀚泉海 | 322 | 0.48 | 307 | 0.46 | |
3.湿地禁止养殖区。
划定湿地禁止养殖区域面积11004公顷(16.51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4099公顷(6.15万亩),主要包括宁夏简泉湖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域面积658公顷(0.99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163公顷(0.24万亩);宁夏平罗县天河湾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域面积2640公顷(3.96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宁夏镇朔湖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域面积1790公顷(2.69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1285公顷(1.93万亩);石嘴子滨河湿地公园禁养区域面积1276公顷(1.91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星海湖及周边水系禁养区域面积4640公顷(6.96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2651公顷(3.98万亩),主要包括:东平海、南沙海、半岛湾、北龙洲、惠泽海、学海、沙湖大道水系、峪山潭大街水系、沙湖星海湖连通水系。
表3—5湿地禁止养殖区面积统计表
序号 | 功能区名称 | 区域面积 | 水域面积 | 备注 |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
一 | 湿地禁止养殖区 | 11004 | 16.51 | 4099 | 6.15 | |
1 | 宁夏简泉湖国家湿地公园 | 658 | 0.99 | 163 | 0.24 | |
2 | 宁夏平罗县天河湾国家湿地公园 | 2640 | 3.96 | — | — | |
3 | 宁夏镇朔湖国家湿地公园 | 1790 | 2.69 | 1285 | 1.93 | |
4 | 石嘴子滨河湿地公园 | 1276 | 1.91 | — | — | |
5 | 星海湖及周边水系 | 4640 | 6.96 | 2651 | 3.98 | |
(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禁止养殖区
行洪河道区包括境内黄河以西滨河大道以东区域,西河桥拦洪库(银善湖)。
滞洪区域包括雁窝池拦洪库、大武口拦洪库、高庙湖拦洪库等。
境内排水沟主要为第三排水沟、第五排水沟、三二支沟、十二分沟、大风沟、大武口沟、汝箕沟、北武当河等。
灌溉渠主要为唐徕渠、惠农渠两大干渠和第二农场渠、昌渠、滂渠、官泗渠等支渠。
(四)城镇规划控制区禁止养殖区
石嘴山市城镇规划控制区划定主要在大武口区,惠农区和平罗县不作划定,划定城镇控制区禁止养殖区域面积12988公顷(19.48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389公顷(0.58万亩)。
大武口区城市中心禁养区域面积8815公顷(13.22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229公顷(0.34万亩),禁养区范围:东以兴兴公路、长城路为界;西以姚西路为界;南以世纪大道、环湖路为界;北以贺兰山保护区、西环路为界。
隆湖一站居民集中居住区禁止养殖区域面积667公顷(1.00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东以金水街(纬九路)为界;西以水城路(纬四路)为界;南以井冈山路(经九路)为界;北以滨湖大道为界。
隆湖四站居民集中居住区禁养区域面积456公顷(0.68万亩),禁养区内无现状水域,禁养区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以峪山潭大街水系为界;南至十五斗渠;北以沙湖大道为界。
隆湖六站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城市规划区禁养区域面积3050公顷(4.58万亩),禁养区内水域面积160公顷(0.24万亩),禁养区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以沙湖大道为界;南至峪山潭大街水系;北以滨湖大道为界。
序号 | 功能区名称 | 区域面积 | 水域面积 | 备注 |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
一 | 城镇规划控制区禁止养殖区 | 12988 | 19.48 | 389 | 0.58 | |
1 | 大武口区城市中心禁养区 | 8815 | 13.22 | 229 | 0.34 | |
2 | 隆湖一站居民集中居住区 | 667 | 1.00 | — | — | |
3 | 隆湖四站居民集中居住区 | 456 | 0.68 | — | — | |
4 | 隆湖六站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城市规划区 | 3050 | 4.58 | 160 | 0.24 | |
表3—6禁养区城镇规划控制区面积统计表
二、管控措施
(一)禁止养殖区内禁止进行一切设施性养殖(网箱、围栏等)和投饵施肥性养殖生产活动,但允许开展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如重要生物物种保护、水体修复、科研考察等资源养护利用活动。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的渔业人工养殖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限期关停并拆除。
(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对境内水域范围内养殖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并列出禁养区内需限期搬迁或关停的水产养殖清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三)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若存在已有养殖行为,则首先要解除承包养殖合同,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停或拆除;对因搬迁、关停或拆除导致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本土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一、限制养殖区类型及分布
限制养殖区是指环境和资源承载力较弱,并关系到较大范围内生态安全,或环境污染、损害、破坏较严重并急需修复与恢复,不适合进行集中高强度开发的水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结合石嘴山市水域滩涂实际情况,规划限制养殖区域面积16414公顷(24.62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4331公顷(6.50万亩),其中:现状限养水域面积2331公顷(3.50万亩);规划在平罗县新开发限养水域的滩涂面积为2000公顷(3.00万亩)。
(一)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划定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域面积10831公顷(16.25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1505公顷(2.26万亩),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和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1.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划定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域面积1281公顷(1.92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1240公顷(1.86万亩),主要为沙湖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2.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限制养殖区域面积9550公顷(14.33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265公顷(0.40万亩),主要为平罗大水沟水源地、镇朔水源地、头闸水源地、高仁水源地、通伏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养殖区
划定重要生态功能区限制养殖区域面积3583公顷(5.37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826公顷(1.24万亩),主要包括湖泊限制养殖区和滨河大道(石嘴山段)以西500m限制养殖区。
1.湖泊限制养殖区。
划定湖泊限制养殖区域面积602公顷(0.90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519公顷(0.78万亩),包括惠泽湖限养区域面积240公顷(0.36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220公顷(0.33万亩);高庙湖限养区域面积135公顷(0.20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112公顷(0.17万亩);西大湖(姚西水库)限养区域面积为227公顷(0.34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187公顷(0.28万亩)。
表3—7湖泊限养区地面积统计表
序号 | 功能区名称 | 区域面积 | 水域面积 | 备注 |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面积(公顷) | 面积(万亩) | |||
一 | 湖泊限制养殖区 | 602 | 0.90 | 519 | 0.78 | |
1 | 惠泽湖 | 240 | 0.36 | 220 | 0.33 | |
2 | 高庙湖 | 135 | 0.20 | 112 | 0.17 | |
3 | 西大湖(姚西水库) | 227 | 0.34 | 187 | 0.28 | |
2.滨河大道(石嘴山段)以西500m限制养殖区。
通过实地考察,为避免污染黄河水质,在不违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前提下,将滨河大道(石嘴山段)以西500m划定限制养殖区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域面积2981公顷(4.47万亩),限养区水域面积307公顷(0.46万亩),其中:滨河大道(平罗段)限养区域面积2139公顷(3.21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220公顷(0.33万亩);滨河大道(惠农段)限养区域面积842公顷(1.26万亩),限养区内水域面积87公顷(0.13万亩)。
(三)其他限制养殖区
划定其他限制养殖区域面积2000公顷(3.00万亩),限制养殖区内水域面积2000公顷(3.00万亩),主要是平罗县新开发低洼盐碱地区域。
二、管制措施
(一)规范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程序,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在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及改扩建养殖项目。
(二)按照水产养殖技术规范要求,合理布局,限制养殖区内已有的水产养殖,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三)确定适宜养殖密度和养殖方式,可开展增殖放流养殖,禁止一切设施养殖。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维护、恢复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提高保护水平。
第十二节 养殖区
一、养殖区类型及分布
结合石嘴山市水产资源禀赋和水体功能状况,划定石嘴山市养殖区主要为: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
至规划期末,养殖区域面积6473公顷(9.71万亩),养殖水域面积5057公顷(7.59万亩),其中:现状养殖水域面积3725公顷(5.59万亩);规划可新开发养殖水域面积1332公顷(2万亩),主要在宝丰镇、头闸镇、灵沙乡、高庄乡及黄渠桥镇等乡镇内宜渔荒滩中扩大养殖水域规模,增加养殖效益。
(一)池塘养殖区
对连片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现有设施装备水平,建立渔业标准化养殖技术体系,发展生态渔业和节水渔业,加强渔用药物的管理,建立苗种检疫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健康、节水型渔业,严控有毒有害污染物进入池塘养殖水域,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至规划期末,全市池塘养殖区域面积2448公顷(3.67万亩),养殖区内水域面积2410公顷(3.62万亩)。
(二)湖泊养殖区
依托石嘴山市丰富的湖泊资源,发展湖泊生态养殖,至规划期末,全市湖泊养殖区域面积1340公顷(2.01万亩),养殖区内水域面积1315公顷(1.97万亩)。
(三)其他养殖区
规划划定其他养殖区域面积2685公顷(4.03万亩),养殖区内水域面积1332公顷(2万亩),主要分为稻渔综合种养区和低洼盐碱地养殖区。
1.稻渔综合种养区。
积极引导开展稻渔综合种养,以通伏乡、姚伏镇等水稻种植区域为重点,建设1332公顷(2万亩)稻渔综合种养区,加快稻渔综合种养新技术提升和推广,加大以渔治碱、稻渔综合种养等示范,重点加强稻蟹、稻鱼、稻虾、稻鸭等立体综合种养技术推广,形成独具石嘴山市特色的绿色、有机稻渔生产区域。
2.低洼盐碱地养殖区。
至规划期末,划定低洼盐碱地养殖区域面积1353公顷(2.03万亩),养殖区内水域面积1332公顷(2万亩),为规划新开发养殖区,主要在宝丰镇、头闸镇、灵沙乡、高庄乡及黄渠桥镇等乡镇内宜渔荒滩中扩大养殖水域规模,增加养殖效益。
二、管制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审核水产养殖数量、养殖规模和养殖模式;加强渔政执法,严禁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
(二)强化饲料、渔药管理,加强养殖全过程监管。
(三)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养殖尾水回收处理再利用程度,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制定养殖区水质监测方案,污染物排放按照《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执行。排放污染物超过该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关停。
(四)养殖区规划新增的稻渔综合种养,不得破坏农田耕作层。
(五)市农业农村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养殖模式、不同的养殖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工作,提升水产养殖管理水平。
(六)养殖区内新增的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其养殖密度、养殖模式、环保措施等需报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实施领导小组,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机制,规划实施工作需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功能区划的落实、制定年度和中长期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市自然资源局对水产养殖业选址合规性进行审核;财政、发改、水务、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农业农村局实施本规划。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用途管制,规划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市农业农村局应定期对全市范围内养殖水域滩涂用途变更情况进行排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水域滩涂用途的行为。
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制度,辖区范围内的水域滩涂,凡是在规划为养殖水域的滩涂区域内从事养殖的均实行发放养殖证制度,养殖户向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切实维护渔业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健康、和谐地发展。
加强水产养殖生产安全执法力度,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促进公正执法和严格执法。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一、加强养殖污染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版)加强了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定区域进行全面的水产养殖审核,确定其所能承受的水产养殖数量、养殖规模、最适应的养殖模式。
二、开展养殖排放监测
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原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要求,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养殖水域水质进行抽检,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严禁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外排。
三、推广减排技术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普及渔业节能减排知识,提高全行业节能减排意识,完善和示范推广水产养殖节能环保技术模式,实现节电、节水、减排的目标,实施池塘生态养殖、池塘内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养殖技术示范,实现水产养殖污染控制和治理。通过加强试验示范、展示引领、培训与指导,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试验、示范、宣传和辐射带动作用,引导水产养殖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
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第十六节 其他保障措施
建立以国家资金投入为引导,水产企业和生产者投入为主导,社会融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新型投入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外资、民间资本投资渔业,调动社会投入水产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水产投资格局。加大渔业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渔业基础设施、渔业服务体系、水产品加工、渔业科技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建设。鼓励金融行业支持渔业小额信贷担保,简化办事程序,增加对渔业生产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和自觉行动,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节 规划效力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在规划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养殖水域滩涂的,必须征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对规划进行修订后实施,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养殖水域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修改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一般性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养殖区水域类型的调整可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实施。禁、限养区水域类型调整应报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实施。
第十八节 规划图件
规划图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石嘴山市重点河湖沟渠统计表
2.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现状分布图
3.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规划图
4.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规划图
5.石嘴山市养殖水域滩涂限养区规划图
6.石嘴山市渔业产业发展布局图
附件1
石嘴山市重点河湖沟渠统计表(部分)
重点河湖名称 | 长度或面积(㎞、㎞2) | 重点河湖沟渠名称 | 长度或面积(㎞、㎞2) |
黄河石嘴山段 | 108 | 第三排水沟(石嘴山段) | 72.22 |
沙湖 | 35 | 第四排水沟 | 13.5 |
星海湖 | 23.43 | 第五排水沟(石嘴山段) | 68.7 |
瀚泉海 | 12.7 | 第六排水沟 | 28.5 |
威镇湖 | 1.7 | 第七排水沟 | 11.7 |
明月湖 | 2.1 | 十二分沟(石嘴山段) | 8.6 |
饮马湖 | 0.2 | 三二支沟(石嘴山段) | 29.2 |
镇朔湖 | 10.51 | 三三支沟 | 11 |
高庙湖 | 1.13 | 大风沟 | 8.5 |
惠泽湖 | 2.2 | 汝箕沟 | 12.6 |
盐湖 | 0.47 | 大武口沟 | 8.1 |
简泉湖 | 3 | 归韭沟 | 11.4 |
银善湖(西河桥拦洪库) | 0.2 | 五一支沟 | 11.6 |
西大湖 | 1.87 | 五二支沟 | 16.6 |
西沟滩 | 1.27 | 五四支沟 | 18.9 |
唐徕渠 | 48 | 官泗渠 | 11.5 |
惠农渠 | 90 | 滂渠 | 24.9 |
第二农场渠 | 49.4 | 昌渠 | 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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