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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1-00128 文号 石政发〔2021〕35号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

石政发〔2021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进一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全面提升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事前审查制度(试行)》。经市委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2.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3.《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事前审查制度(试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19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或调整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2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二、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4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

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3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件2

市人民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承办时间

完成时间

1

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协议

市水务局

20215

长期

2

石嘴山市守好三条生命线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

市发改委

202111

长期

3

石嘴山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市科技局

202111

长期

4

石嘴山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发展专项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

长期

5

石嘴山市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专项规划

市发改委

202111

长期

6

石嘴山市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市应急局

202111

长期

7

石嘴山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市委政法委

202111

长期

附件3

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事前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的程序审查工作,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督促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机关认真履行决策前相关程序,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行政决策事项是指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实施主体,对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程序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机关是落实本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制度中审查内容的落实与履行。

第四条  审查内容

(一)是否是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事项,是否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二)是否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是否征求了相关意见。

(三)是否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序。

(四)是否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同市政协协商,是否已报告或协商。

第五条  各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机关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应当按要求填写《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事前审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事前审查

议题名称


单位


征求意见

单位(*家)


采纳汇总

情况


建议列席

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执行情况

1.是否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                           □   

2.是否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   

3.是否符合议题提交的其他相关要求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情况

1.是否符合决策启动程序要求                           □   

2.是否履行公众参与程序要求                □   □   不适用

3.是否履行专家论证程序要求               □   □   不适用

4.是否履行风险评估程序要求               □   □   不适用

5.是否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   □   不适用

6.提交会议决策的材料是否完备                        □   

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执行情况

1.是否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要求                     □   

2.是否经审核主体审核通过                            □   

议题材料呈报情况

是否会前呈送市政府各领导同志审阅并征求意见        □   

秘书意见

科室初核

分管副秘书长复核

秘书长审核

分管副市长审签

常务副市长审签

市长审签

序号

部门

名称

部门意见

是否采纳

采纳修改情况

或未采纳理由

1





2





3





注:1此表须附部门请示文件、根据需要附相关材料;

    2意见采纳情况可续页。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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