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2-00032 | 文号 | 〔2022〕3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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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3号
申请人:杨玉龙,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嘉丰园小区A区6-3-201。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惠农交警大队,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公路银善一区东南350米。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郑豪,职务为该队队长。
申请人杨玉龙对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惠农交警大队作出的64020319052205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杨玉龙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杨玉龙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