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2-00008 | 文号 | 〔2021〕17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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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17号
申请人:祁亚江,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颐和名邸13-1-901号。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宁,职务为该队队长。
申请人祁亚江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作出的64020219080567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祁亚江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祁亚江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