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2-00007 | 文号 | 〔2021〕16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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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16号
申请人:杨海军,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贺兰县立岗镇先进村十三社8-1号。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河滨交警大队,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华谊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象军,职务为该队队长。
申请人杨海军对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河滨交警大队作出的64020317602926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杨海军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杨海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