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2-00006 | 文号 | 〔2021〕15号 | 生成日期 | 2021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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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15号
申请人:解传宝,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星海家园6-4-102。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隆湖交警大队,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创业路1-5号附近。
法定代表人:苏富常,职务为该队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640202176022130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解传宝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解传宝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