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1-00033 | 文号 | 〔2021〕7号 | 生成日期 | 2021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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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7号
申请人: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冯伟仁,职务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18号 。
法定代表人:郭耀峰,系平罗县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政发〔2021〕13号行政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