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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24号 )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599 文号 〔2022〕24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24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友诚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系该研究所所长。

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石嘴山市平罗县贺兰山路596号。

负责人:如,系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不服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20225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提供以下申请公开的信息:1.《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修编)》及批复文件、《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扩区发展规划》及批复文件;2.《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扩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3.2015年1月1日起至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针对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内企业作出的违法排污整改通知书,以及作出前述行政执法文件所依据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件;4.宁夏金海雄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80万吨兰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宁夏金海沃德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年丙酰氯、特戊酰氯、异丁酰氯、4000吨/年高纯晶体亚磷酸,6000吨/年氯代特戊酰氯、氯代丙酰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人称:1.2022年3月3日,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通过电子邮箱,以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向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三份,分别申请公开以下内容:《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修编)》及批复文件、《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扩区发展规划》及批复文件;《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扩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2015年1月1日起至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针对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内企业作出的违法排污整改通知书,以及作出前述行政执法文件所依据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件。2.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通过电子邮箱,以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向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二份,分别申请公开以下内容:宁夏金海雄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80万吨兰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宁夏金海沃德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年丙酰氯、特戊酰氯、异丁酰氯、4000吨/年高纯晶体亚磷酸,6000吨/年氯代特戊酰氯、氯代丙酰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以上五份申请,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至今(2022年5月26日)未予答复,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1.2022年3月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修编)》及批复文件、《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扩区发展规划》及批复文件;《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扩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2015年1月1日起至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针对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内企业作出的违法排污整改通知书,以及作出前述行政执法文件所依据的检测报告或监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件。2.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宁夏金海雄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80万吨兰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宁夏金海沃德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年丙酰氯、特戊酰氯、异丁酰氯、4000吨/年高纯晶体亚磷酸,6000吨/年氯代特戊酰氯、氯代丙酰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依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shizuishan.gov.cn/zwgk/bmxxgk/szssrmfkbgs/zfxxgkzn_61208/)信息显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园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电话为0952-6582355,传真号码为0952-6582355,电子邮箱为gy6582355@163.com,通信地址为平罗县贺兰山路596号。4.本案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提交证据等有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outlook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逾期未作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该职责。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系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其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申请人提交的《outlook邮件记录》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gy6582355@163.com)提交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证实,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符合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

4.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也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逾期未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5.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有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也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因此,对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应当继续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被申请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承诺,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的期限确定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被申请人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的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8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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