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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21号 )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588 文号 〔2022〕21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6月23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21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系该研究所所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水务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五岳路51号科技信息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20225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2年5月1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之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EMS单号:1105616456648)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从2019年1月1日至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红崖子乡)的实际用水情况数据及相关报告”等政府信息。根据EMS的邮寄签收记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2022年4月24日)未予答复,已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逾期未答复行为违法,并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一份邮寄签收记录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行政行为,都在宁夏政府服务网进行公开,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询,申请人也不例外;2.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EMS单号:1105616456648)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从2019年1月1日至今,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红崖子乡)的实际用水情况数据及相关报告”等政府信息。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截止到现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作任何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之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一份邮寄签收记录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逾期未作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该职责。理由如下:

一是被申请人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可以判定,被申请人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

二是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陈述、邮寄签收记录及被申请人对收到申请人申请未予否认的答复均能证明此点。

三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符合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其中,被申请人办公室的职责之一是“负责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统计、财务、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根据邮寄签收记录,申请人的申请向石嘴山市水务局办公室提出,并由其签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第二,申请人的申请采用信件形式,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要求

四是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也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逾期未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五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作出相应处理,但直到现在,被申请人仍然未作任何处理,显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是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有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的意思,被申请人也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因此,对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应当继续作出处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的期限确定在20个工作日之内为宜。

被申请人主张,自己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行政行为,都在宁夏政府服务网进行公开,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询,申请人也不例外。本机关认为,即便该主张成立,申请人能够通过宁夏政府服务网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也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该主张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

同时,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及被申请人关于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是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有两个请求:第一,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第二,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之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认为,对第一个请求,被申请人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审查判断,最终可能提供该政府信息,也可能不能提供。因此,本机关尚不能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而只能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关于第二个请求,由于被申请人需要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第二个请求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关于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主张,明显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水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的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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