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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20号 )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587 文号 〔2022〕20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6月23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20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系该研究所所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20225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2年5月1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提供以下申请公开的信息:1.2019年1月1日至今,针对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红崖子乡)内的企业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作出前述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件;2.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

申请人称: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两份(EMS单号:1105616454948),分别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2019年1月1日至今,针对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红崖子乡)内的企业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作出前述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件;2.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记录,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27日签收前述两份申请,但至今(2022年4月13日)未予答复,已超过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一份邮寄签收记录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行政行为,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和宁夏公示信息报送系统进行公开,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询,申请人也不例外;2.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两份(EMS单号:1105616454948),分别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2019年1月1日至今,针对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红崖子乡)内的企业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作出前述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件;2.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签收了前述申请,但至今未作任何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一份邮寄签收记录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逾期未作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该职责。理由如下:

一是被申请人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可以判定,被申请人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

二是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陈述、邮寄签收记录及被申请人对收到申请人申请未予否认的答复均能证明此点。

三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符合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被申请人在其官网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该指南,主要表现在:第一,申请人填写了《石嘴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二,申请人通过EMS邮寄该申请,已由被申请人签收。

四是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也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逾期未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五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该申请作出相应处理,但直到现在,被申请人仍然未作任何处理,显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是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有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的意思,被申请人也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因此,对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应当继续作出处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被申请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承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的期限确定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为宜。

被申请人主张,自己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行政行为,都在其官网等网站进行公开,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询,申请人也不例外。本机关认为,即便该主张成立,申请人能够通过相关网站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被申请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承诺,被申请人也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该主张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

同时,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及被申请人关于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是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审查判断,最终可能提供该政府信息,也可能不能提供。因此,本机关尚不能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而只能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被申请人关于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主张,明显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的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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